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思考 > 

保障民生商品价格稳定

——陆川某燃气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及未取得价格批复收取管道燃气费案评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4-10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陆川某燃气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用的低温绝热气瓶和中压输气管道不能提供检验报告,且未取得价格批复擅自收取管道燃气费。该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一家从事液化气销售等业务的公司。根据原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涉案低温绝热气瓶和中压输气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在用的低温绝热气瓶共19个,2019年11月、2020年7月和2020年10月开始使用;中压输气管道共2.5公里,于2019年7月铺设完成,同年11月开始通燃气使用,但未取得其中16个低温绝热气瓶及中压输气管道的检验合格报告。
  另查明,自2019年11月起至案发,当事人未取得玉林市人民政府的价格批复,擅自参照玉林城区管道天然气3.60元/立方米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费21.94万元。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案部门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取得价格批复擅自收取管道燃气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案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提出“慎重考虑免予处罚”听证要求。办案部门经听证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以采纳。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争议焦点
  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当事人收取管道燃气费违法所得计算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未取得价格批复,其参照玉林城区管道天然气3.60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的管道燃气费21.94万元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方法》第四条第(四)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商品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取得相关授权单位的价格批复擅自制定收费标准收取管道燃气费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应按无违法所得处罚。
  最终,办案部门按无违法所得处罚。
  (二)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
  因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2月2日,办案部门向当事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义务。当事人于当日提出分期缴纳罚款和免除缴纳滞纳金申请。
  一种意见认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不可减免。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考虑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的罚款可以减免。鉴定当事人采取了补救措施,于2021年3月通过并提交14个低温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另2个低温绝热气瓶不再使用;于同年12月通过并提交2.5公里中压输气管道的公用管道全面检验报告,符合减免条件,故办案部门决定同意免除当事人滞纳金和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典型意义
  对于该案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国家有非常严格的质量要求,且天然气管道途经人流密集区,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当事人作为供应全县生产生活能源的经营主体,职能从属公用事业,关系千家万户,经营行为应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理念,为社会公众提供公有优质燃气产品和安全服务。办案部门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不仅是为了促使其警醒,让其了解自身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燃气商品价格是否合理,事关民生。当事人未取得价格批复擅自收取管道燃气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充分发挥典型警示教育作用,对其他行业存在的类似违规定价收费问题产生强大震慑。
  当前,乱收费现象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之一。查办价格违法案件,应以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为依据。不少文件涉及部门多、制定时间跨度大、更新调整快、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当事人价格违法事实也比较复杂,需要执法人员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加强市场经济相关知识的学习,正确适用法律,把握处罚力度,切实保障民生商品价格稳定,保护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查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市场监管局
  报送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