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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4-10

  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明)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自5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自7月1日起施行。专家指出,新《条例》、新《公司法》确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基础法律中的法定功能,对于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成为新《条例》明确的国家级信息公示平台和信用监管支撑系统。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写进该法。同时,新《公司法》明确十项任务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或公告。
  新《公司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特定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新《公司法》规定,以下七种情况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公司合并,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分立,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成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实现“一网归集、三方(企业、社会公众、政府)使用”。系统日均访问量突破1.31亿人次,日均查询量超过1600万人次,在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新《条例》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条文增强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刚性约束,对进一步发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作用、维护交易安全、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新《公司法》将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纳入立法层面,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凝练为公司法律规范,对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维护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王伟表示,落实新《条例》、新《公司法》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新要求,国家应全面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适应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