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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更有精准度

——由一起是否为食品生产行为争议案件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4-23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全国各地都在推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更具公信力,更为社会所接受。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从严执法;同时还要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只有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7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梁溪局)执法人员对梁溪区某食品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50g、80g、100g三种规格的盒装燕窝在售,上述燕窝系当事人从国内生产厂家购进燕窝后自行分装的,且50g及80g规格的燕窝标签上含有“味甘淡平,大养肺阴,化痰止咳,益气补中,为调理虚损之圣药”的内容。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梁溪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月10日、1月15日从广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8600元/kg的价格购进共计7kg的大包装燕窝(包装内每片燕窝均有独立包装),并在未取得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对部分燕窝进行定量分装后销售。分装后的燕窝分为50g/盒、80g/盒和100g/盒三种规格,售价分别为940元/盒、1500元/盒和180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24040元。当事人在分装后的燕窝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品名、规格、原产地、净含量、贮存条件、分装日期、有效日期等内容(分装日期及保质期均按照大包装标注),并在规格50g/盒及80g/盒的燕窝包装上黏贴含有“味甘淡平,大养肺阴,化痰止咳,益气补中,为调理虚损之圣药”疾病治疗功能内容的标签。案发后,当事人为投诉人办理了退货退款,并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未产生违法经营额。

查处结果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梁溪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分装及分装的食品标签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信息的行为,作出没收分装包装物,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总结分析
  查询标准仔细分析,对违法行为准确认定。在调查过程中,本案当事人辩称,其销售的燕窝系农产品,定量包装成礼盒是为了便于销售,并不是属于食品。办案人员分析,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或者经过部分工序的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根据《燕窝质量等级》GH/T 1092-2014规定,燕窝是指雨燕科动物金丝燕及多种同属燕类用唾液与绒羽等混合凝结所筑成的巢窝,经深加工后可供人类食用的部分。在国内市场上,燕窝的种类有很多,有的是巢窝采摘后经过简单处理而成,未改变其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市场上俗称毛燕,符合上述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应认定为食用农产品。但是部分燕窝类产品,是食品生产企业经过浸泡、挑毛、清洗、塑型等环节的深度加工,并根据《燕窝质量等级》GH/T 1092-2014标准出厂检验,进行分类分级后出厂销售。这类燕窝类产品,自然性状已与采摘时不同,重新塑形后每片燕盏中营养成分的含量也与采摘时不同,因此这类燕窝产品应认定为食品。当事人购入的燕窝为完整的燕盏,根据进货查验材料显示,该批燕窝来源为国内获取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涉案的燕窝是该企业购进燕窝原料后经过完整工序的深加工,并依据GH/T 1092-2014标准出厂检验,以散装食品的形式出售给当事人的。当事人为了使燕窝看起来更美观,提高该燕窝的销量,便将购进的散装燕窝进行预先定量包装,并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加贴了食品标签,涉案燕窝不仅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燕窝本身也符合食品的认定。综上,对于当事人将散装燕窝预先定量分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食品的生产行为,而不是对初级农产品的简易包装。
  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对涉案产品精准处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考虑涉案的燕窝价值较高且为非直接入口食品。同时当事人分装的燕窝均有独立包装,在分装时,当事人未破坏每一片燕盏的独立包装,其分装行为对燕窝的质量和食品安全影响轻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实施行为的本身,而并不是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梁溪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仅没收了用于分装燕窝的包装物,并未对涉案燕窝进行没收,体现了该局执法的精准度。
  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对违法行为合理处罚。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分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涉案食品标签标注了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为投诉人退货退款,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最终没有产生违法经营额,其行为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中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梁溪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既体现出执法的力度,又体现出执法的温度。

经验启示
  如今生活中,人们对产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不单单是质量问题,产品的外包装美观度也非常重要,一个精致的包装盒能够体现出产品的个性,能够更加快速地吸引客户、提炼卖点。因此,很多经营者采取把散装产品精美包装后再进行销售的办法,这种行为经常会构成违法分装的行为。但是,如何区分是分装食品还是为了便于储存或者方便消费者购买进行简易包装的行为,就需要执法人员从涉案产品的性质、来源、包装情况、标签情况等方面进行仔细分析,然后作出准确判断。
  对于涉及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坚持“四个最严”的要求,既要体现“铁拳”的力度,也要展现执法的温度。既要依法行政,也需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其他各类因素。公正无私中带有温度,实现良法善治。对当事人来讲,人性化的执法比冷冰冰的执法更容易让人口服心服,带有温度的执法比简单生硬的执法,更容易让人感受到法治的价值。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 苑 威 王唯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