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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法律 拓宽办案思路

——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桶装饮用纯净水案评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4-24

案情介绍
  (一)违法事实
  2020年5月25日,甘肃省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白银某纯净水有限公司2020年4月20日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样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白银某纯净水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20日生产桶装纯净水过程中,由于对回收来的空桶消毒不彻底,造成20200420批次的桶装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2020年4月20日共生产50桶桶装纯净水,以每桶7元的价格销售给市区部分居民(含抽检7桶)。2020年5月27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上述批次的桶装纯净水2桶。白银某纯净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纯净水的货值金额为336元,违法所得为336元。
  (二)查办经过
  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处理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桶装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铜绿假单胞菌属于致病性微生物,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桶装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原因是当事人对回收来的空桶消毒不彻底,造成所生产的桶装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
  从办案人员提取的证据分析,抽检的同时抽取了2020年4月20日和2020年4月21日两个批次的桶装饮用纯净水,其中2020年4月20日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检验不合格,2020年4月21日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检验合格。据此推测当事人2020年4月20日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不合格,其原因应是在包装环节,基本可以排除制水环节的问题。因为如果制水环节出现问题,第二天不可能生产出合格的纯净水。此外,从当事人的生产流程看,制水设备是整套自动化设备,制水环节没有人工因素,而用来装水的桶则是回收循环利用的空桶,经过人工消毒后使用,人工消毒受人为因素影响,极易造成空桶消毒不彻底,制好的水灌装后造成水污染。
  办案部门和法制机构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多次分析会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认为造成2020年4月20日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对回收来的空桶消毒不彻底,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三)处罚结果
  白银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白银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纯净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该案查办前,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已查办过多起桶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测不合格案件,执法人员普遍认为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测不合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定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在处理中没有考虑造成桶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测不合格的原因是什么。本案的成功处理,既是对造成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测不合格原因的合理认定,也更加准确地适用了法律条文,拓宽了处理食品违法案件的思路,对办理食品违法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本案中,检验的是成品桶装纯净水,没有同时对灌装前的水进行检验,即不能确定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超标是因为水本身的问题还是水装桶以后产生的问题。在不能排除因桶消毒不彻底而导致成品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超标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处罚对象的法律条文。本案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处罚,罚款幅度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而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罚款幅度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明显差别较大。因此在无法确定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条文处理。
  查办单位:甘肃省白银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报送单位:甘肃省白银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