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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徽标识岂能擅用

——莆田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违法使用禁用商标案评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5-29

图1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当事人莆田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经营场所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检查时现场人员正从事皮带加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正在加工的标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及“PLA”标识皮带头186个,标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及“PLA”标识皮带头126个,标有“PLAYBOY”及图形商标皮带头4380个,当事人无法提供“PLAYBOY”及图形商标皮带头合法进货凭证及发票。
  经查明,当事人在接到客户下单后,从外地购入无标识的皮带头和皮带,通过电脑输入相关商标图样喷涂在皮带头上,然后通过网络销售。当事人加工的商标图形中含有“图1”军徽标识的皮带头,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网络上下载相关标识后自行制作。当事人加工“PLAYBOY”及图形商标皮带头未获得相关商标注册人授权。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加工的商标图形中含有“图1”军徽标识皮带头312个,标有“PLAYBOY”及图形商标皮带头4380个。当事人生产现场查获的销售单据显示,其已销售商标图形中含有“图1”军徽标识的皮带头样品10个,每个售价3.6元;销售标有“PLAYBOY”及图形商标皮带头500个,每个售价3.5元。综上,当事人共加工商标图形中含有“图1”军徽标识的皮带头322个,标有“PLAYBOY”及图形商标皮带头4880个,按已查清涉案商品销售价格,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7080元,加工商标图形中含有“图1”军徽标识皮带头经营额1159.2元。

争议焦点
  在案件研讨会上,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重点讨论了以下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加工图形中含有“图1”军徽标识的皮带头,其行为应适用《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定性处罚。鉴于当事人共加工商标图形中含有“图1”军徽标识皮带头322个,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军服仿制品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加工销售军服仿制品案件,特别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军服仿制品,应主动请求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如主管部门鉴定涉案物品确属军服仿制品,则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如主管部门鉴定涉案物品不属于军服仿制品,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前版本)第十条第(一)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定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处罚。
  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办案部门将涉案物品送至莆田军分区鉴定。2019年6月21日,莆田军分区出具鉴定结论:标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及“PLA”标识的皮带头186个、标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及“PLA”标识的皮带头126个,不属于军服仿制品。2019年7月2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标有“PLAYBOY”及图形商标的皮带头4380个,并处罚款82480元;对当事人使用禁止使用的商标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款4057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6537元。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是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案件。此类案件法律适用容易与《军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混淆,导致定性不准确。本案就查处商品中带有“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及“PLA”“图1”军徽标识的类似军服纺织品的执法处理、证据调取和法律适用提供了借鉴。
  查办单位: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报送单位: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