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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查办超过保质期散装食品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6-04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近年来,购买散装食品逐渐在消费市场兴起,然而散装食品管理不规范问题日益引发人们关注,食品拆零散装销售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且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视散装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随着盛夏即将来临,消费者在烧烤店、火锅店等餐饮场所消费日渐增多,而这些餐饮经营主体的销售方式普遍为拆零散装销售,因此食品安全保障力度亟待强化。本文以浙江省松阳县一起由散装食品标签不规范查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案件为例,浅析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案件的难点及实践探索,以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借鉴。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0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县内某超市销售的散装冷冻食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同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的奥尔良翅中、葱爆鸭肫等散装食品。同时,在当事人地下一层的冷冻库内发现多批已过期的烧烤系列冷冻食品,共计21个品种55包(部分已开封),且与未过期食品混放。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经营期间购进多种烧烤系列冷冻食品,在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将其与未过期食品混放在冷冻库内每天分装上柜零售,在散装销售时仅在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重量、售价、包装时间,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企业信息,销售时也没有保留原始包装。由于部分涉案食品与未过期批次同时销售,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000余元。
  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过期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全部过期冷冻食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罚款66000元。

问题与难点剖析
  (一)自行分装隐患多。尽管由原国家卫生部出台的《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早已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但部分超市在散装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卫生意识仍很淡薄。在本案中,一方面该批冷冻食品被拆零分装销售时并未保留原始包装,销售区的冷柜温度与原始包装上标明的储存条件不符,或为造成产品变质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超市工作人员并未将冷库中的过期食品与未过期食品区分存放,且分装时没有检查产品是否已超过保质期,将过期食品也分装上柜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行为隐蔽难查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此类案件易分辨、查证方向清晰;二是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该类案件的涉案产品往往标签信息不完整,拆零后原始包装缺失,行为隐蔽,使得现场固证非常困难。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仅在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重量、售价、包装时间,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企业信息,而且由于冰冻的原因,食品过期后若发生变质、霉变,外观上并不会发生明显变化,消费者很难用肉眼在第一时间分辨出食品是否存在问题,很难意识到所购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举报情况时,敏锐地针对“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这个疑点开展排查,随后在冷冻库内对照已拆包冷冻食品的原始包装,迅速掌握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三)罚教尺度难把控。一方面,食用过期食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必然造成危害,但程度难以确定,严重时甚至引起食物中毒、引发急性肠胃炎等病症;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困难,在本案中,当事人存在过期与未过期食品混卖的行为,执法人员虽已详细提取销售流水,仍无法精确计算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货值、伤害程度等因素,对涉事行为予以自由裁量。最终,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现场查获过期食品数量和销售清单可证的交易记录认真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案件梳理清楚明了,充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案件查办实践及思考
  (一)以案说“法”,注重罚教相衔接。散装食品需要经营者自行打印食品标签信息,部分经营者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打印出的标签信息内容不完善,甚至会直接忽略分装标签标注,使得一些散装食品以“三无”面貌上市销售。在调查本案期间,该局为了优化日常管理,一方面对当事人分装标签标注进行规范指导,明确标签内容,确保散装食品持“有效签”入市;另一方面,认真精确核算违法所得,依法处罚。当事人对案件处罚结果心服口服,并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指导表示感谢。罚教衔接的方式切实做到了以案件促进当事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处罚与教育相衔接,让行政处罚相对人感受到执法温度。
  (二)以案补“短”,注重监管见实效。本案中,当事人将过期与未过期食品混卖导致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反映出当事人商品入库信息登记不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据执法人员摸排,松阳县内近60%的食品经营企业存在入库信息登记不完整问题,且往往缺失入库商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溯源对应性信息,导致后续溯源阻碍大,成为监管盲区。鉴于此原因,建议鼓励和引导经营者优化商品入库管理,翔实完整记录入库信息,拆零销售时保留产品原始包装,加强产品可溯性。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时也要对经营主体进行规范指导,有效提升市场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以案提“治”,注重规范筑防线。散装食品标签不规范,归根结底是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但反观其相关法律规定也少之又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散装食品的法规仅两条,只明确散装食品标签信息。随着散装食品的热销,其违法行为细化现象日益凸显,亟须填补法律法规中关于散装食品违法行为的空白,形成完备的食品标签法规及标准体系,有效实行规范化管理。

□浙江省松阳县市场监管局 叶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