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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解读(上)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6-05

编者按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对部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版特约专家对其亮点作分析解读,分上下两篇刊登,敬请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消费热点难点问题,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主要有以下十大亮点:

1.经营者不能以免费推卸责任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这意味着,那些免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不可以再用免费来推卸责任。既然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哪怕是免费的,也要确保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要确保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如果确实存在瑕疵同样要履行告知义务。

2.差异化营销必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现实中,部分商家开展各种打折优惠促销活动,设置各种复杂营销规则和计价算法,导致消费者同时购买同一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同,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很难得到保障,但商家往往以正常市场营销行为为由推卸责任。根据《条例》规定,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导致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同的营销活动,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确保消费者对营销规则中与其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信息充分知情。

3.自动续费前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这意味着,商家通过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不仅要事先告知,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让消费者每次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授权扣费。

4.以搭售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有前提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这意味着,商家可以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但是不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也不能排除、限制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购买。同时,要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是不是组合或搭售方式,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5.直播带货等经营者要以显著方式标明真实名称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这意味着,包括直播带货、电视购物等经营者都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如果是由其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还要提供实际销售商家的名称、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6.直播平台有责任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直播平台不能再以所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拒绝提供直播间或主播的有关信息,而是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 陈音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