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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原因分析与监管实践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6-06

  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食品标签标识的重要信息,是影响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因素,事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改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立法背景
  2023年,江苏省委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工作要点,作为重要立法项目进行推动,并于今年1月26日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内容如下:“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有两层以上包装的,鼓励食品生产者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上标注封口日期。采用分装形式生产的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为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分装日期,标注的保质期不得超过所分装食品的保质期。”

改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立法创新
  首次提出鼓励标注直接接触食品包装的封口日期。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对于有两层以上包装的食品,由于受到特殊生产工艺、生产计划、出厂检验、订单情况、销售市场等各种因素影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完成封口的日期往往与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生产日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其中有些情况是客观因素造成的,比如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完成封口进行二次杀菌后,再形成最终销售单元;或者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完成封口等待出厂检验结果合格后,再形成最终销售单元,这些客观因素造成封口日期与生产日期间隔时间往往较短。但也有些情况是人为有意造成的,比如销售市场不稳定,一次产出的产品不能及时销售,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封口后有意不立即进行外包,等有订单时再外包形成最终销售单元出售;或者不同封口日期的非最终销售单元混合装入同一最终销售单元,却不以最早封口日期为参考确定生产日期。这种人为造成的封口日期与生产日期间隔时间往往较长,一是不利于企业的质量管控,给产品追溯带来一定困难;二是不利于消费者了解真实的生产日期和封口日期,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三是对于已完成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的食品,若缺乏严格管理,导致其长时间处于不符合贮存要求的环境(如夏季高温等)中,会影响产品品质,造成潜在的食品安全危害;四是会导致产品实际保质期达不到标注的保质期,可能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甚至产生食品安全事故。为探索解决人为因素造成的潜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又不变相提高食品生产者的成本,江苏省对有两层以上包装的产品,鼓励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袋上标注封口日期,提倡尽量避免封口日期与生产日期的时间间隔远超合理范围,引导食品安全保障意识较强的企业先行先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清晰确定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具体日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允许分装和不允许分装的食品作出了明确要求,食品生产者取得相应食品的分装生产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分装生产。但是,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计算方法一直缺乏明确规定,成为困扰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多年的问题。《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采用分装形式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或者生产日期标注分装日期,保质日期标注所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因此,分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为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分装日期。此外,分装食品的保质期应当根据食品特性、分装前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条件、保质期情况以及分装后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装企业的质量控制水平和生产环境条件、分装后贮存环境参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分装后食品的保质期可以通过试验法确定,也可按相同或近似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在相同贮存环境参数下不长于分装前食品保质期的原则,经估算后确定。故规定分装食品标注的保质期不得超过所分装食品的保质期。
  为进一步改进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留下接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定义以及日期的推荐标示形式,对规范食品日期的标注起了重要作用,但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保质期按照“保质期××个月”标注,会给消费者和零售终端带来计算和理解的分歧,导致对到期日的认定存在争议,对监管执法和解决消费纠纷造成不便。又比如没有明确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位置、标注大小和清晰度,导致食品日期不方便查找或者不易识别,消费者获取有关信息存在困难等。为满足消费者通过食品标签获取食品信息的需求,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卫健委立项启动了GB 7718的修订工作,已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从2024年1月份第三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表述来看,对日期标注形式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预计还要进一步针对性完善。考虑到食品日期标注形式规定以及监管要求的变化趋势,立法表述时采用了“应当按照规定”的指引性表述,方便与最新规定要求的衔接统一。

改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监管实践
  早在2021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就针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好找、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选择镇江市作为试点地区,探索改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工作。按照“积极宣传、稳妥推行、标注合规、巩固提升”的原则,着力在加强统筹指导、组织协调推进、强化工作帮扶等3个方面推动试点企业优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
  下一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试点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按照《条例》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面向监管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对《条例》《公告》有关内容开展宣贯解读;二是向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发出倡议,推动企业按照《条例》《公告》有关内容优化预包装食品标签;三是组织各地企业通过自愿报名、开展试点、树立典型等方式,针对性改进产品标签标识,筛选符合要求的优秀企业和相应产品标签标识,推广相关工作经验;四是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理。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彭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