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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如何审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7-08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实施,其中对公司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等与市场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很多规范制度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
  与此同时,已经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材料如何审查规定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行政许可法》也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由于股东会会议决议在公司登记材料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办理股东变更、股权质押登记、简易注销等都需要提交股东会会议决议,因此应该了解股东会会议决议的相关规定。日常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该如何审查呢?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以上问题进行梳理并做简单分析。

关于股东会会议决议
  (一)股东会会议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这些是《公司法》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其他的诸如对法定代表人职权进行限制,解任董事,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就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再行提取任意公积金事宜,公司聘用和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也都属于股东会会议决议事项。
  (二)股东会议召集、通知、会议形式。定期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且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公司章程确定的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临时召开股东会议,则由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然后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如果董事会对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动议不予理睬,包括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即不组织、不召集、不制发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过半数的董事不能推举临时股东大会主持人等,则可以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组织、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第三顺位才是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出面组织、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和会议形式;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在职权范围内的事宜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三)股东会会议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其中包括,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登记机关如何审查股东会会议决议
  在公司办理相关登记中,除了审查其他相关材料外,应该重点对提交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进行审查,但依然有些与股东会会议决议相关的材料不属于审查范围,除登记程序中,在听证环节听证参加人向听证主持人提交了股东会会议通知、召集、主持、决议、签名等程序证据外,日常审查时是不需要对股东会会议通知、召集、主持、决议、签名等程序证据进行审查的,但我们仍然要按步骤对提交的股东会会决议进行审查:一是对照公司提交的身份证信息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的签名、印章等进行比对和询问,同时与登记实名系统进行验证,看是否与公司备案章程列明股东一致及是否具有签名资格、是否他人代签、是否有授权委托书;二是对照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会职权审查股东会会决议是否具备会议决议书面形式、股东会会决议内容是否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决议事项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比例是否符合章程对该事项表决的相关规定;三是根据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审查股权转让中是否有优先购买权问题、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否特别规定,审查股权转让协议中份额与备案章程是否一致;四是要根据公司备案章程审查股东会会议决议对公司为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包括担保份额和比例,是否有最高额担保的限制。

登记机关在审查股东会会议决议时应该注意事项
  一是应该注意公司设立时股东所订立的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不同;二是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是特定的即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三是董事会会议决议与股东会会议决议是完全不同的;四是股东会会议决议采用书面形式的,股东必须是对讨论决议事项完全一致同意,不存在代表表决权的半数和三分之二的规定。
  以上注意事项要求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公司法》,相对熟悉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股东会的运行、职权,董事会的职权和运行,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经营主体发展,才能做到公司内部治理与登记监管相协调,才能做到依法行政。

□湖北省宜昌市市场监管局 余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