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7-19
“资质审核”是平台履行管理义务的第一道责任,然而经营者以不真实的身份入驻平台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将从一起涉及平台资质审核义务的败诉判决浅谈电商平台的审核义务。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贾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某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商品,认为电商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发现,电商平台已保留了入网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经营者手持身份证照片等材料,故认为电商平台已尽资质审核义务,对被举报问题不予立案。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商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线索移送朝阳区市场监管局。
贾某不服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的答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撤销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分析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仅规定平台经营者须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该规定并未明确平台经营者具体审核的标准,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该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应认定系形式审核义务。本案中,电商平台已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审核义务,无法定义务要求经营者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加盖公章的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电商平台所审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提供的资质材料均未见朝阳区涉案公司加盖的公章,且相关协议均为王某个人与电商平台关联公司签订,亦未见朝阳区涉案公司授权王某办理相应手续的授权材料,上述情况已足以使人产生第三人作为电商平台的运营方未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合理怀疑。
二审法院认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虽上诉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应为形式审核义务,但形式审核义务亦非指完全流于形式的审核,而应当以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在收取完备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慎且合理的审查。
思考与建议
本案中,司法角度认为单纯的形式审核容易流于形式,而实行严格的实质审查,有悖于市场规律,或许会阻碍平台经济的发展。所以,采用形式与实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审核标准势在必行。将形式审核融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申请入网的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是否符合行业的一般要求上,校对资质是否齐全。将实质审核实施在无法提供资质存在关联性的经营者身上,进一步核验其材料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网络平台既是“企业”又是“市场”的独特身份,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有着独一无二的地位。作为“企业”而言,平台经营者是一个普通的经营主体,它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去判断入驻商户提交的资质材料是否真实,仅依靠政府公开查询的网站、线下走访等形式进行核验,技术手段明显落后于行业的快速发展。而作为“市场”而言,它拥有得天独厚的数据优势,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平台。政府部门也同样拥有市场准入的巨大信息资源,如何整合政府资源去弥补电商行业发展中的缺口,利用电商平台的技术力量去助力执法资源的不足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实课题,但目前大部分的网络市场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数据对接能力不强,动态监测水平不高。未来若能将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资源进行整合共享,建立多维度交叉验证的核验体系,就能从数据核验上确保经营者提供的信息真实,达到可快速验真、快速追溯的效果。
电子商务平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载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但也不能因此而过度强调其法定义务,作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用包容的眼光依法监管,而作为电商企业则要用审慎的要求依规管理,两者缺一不可。
□耿 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