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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抽检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4-08-09

7月23日,在四川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四川省司法厅发布了四川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涉及市场监管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2023年10月,四川省某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测出某蔬菜经营主体在售蔬菜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标,依法作出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经营主体对行政处罚存在异议,随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复议机构审查,该经营主体同时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两种违法行为,而该县市场监管局则存在遗漏该经营主体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事实、执法程序不完善——未施行责令改正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问题。

经查,该经营主体销售该种农药残留超标蔬菜获利22.5元,依法应处500元至1850元罚款,自由裁量也应在此范围内酌定处罚金额,该县市场监管局在处罚中没有依照过罚相当原则定罚。最终,在复议机构的指导意见下,该县市场监管局纠正原处罚决定,同时经营主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食品抽检工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是筑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防线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食品质量的关键途径。笔者结合本区实际,对如何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案件作出行政处罚进行探讨。

一、 吉林市龙潭区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现状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位于吉林市北部,下辖乡镇较多,主城区商业化程度有限。龙潭区内商业分布较为集中,内部无大型连锁综合购物超市,居民多选择露天市场、小摊贩、附近小超市、水果蔬菜经营单位等购买日常所需。

经调研,龙潭区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现存的主要问题有:首先,市场摊位无需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抽检工作并不涉及此类销售主体;其次,蔬菜水果等初级农产品易腐坏变质,居民购置量有限,经营主体的进货量也有限,抽检工作中常有因基数过低不符合抽检要求情况发生,使抽检工作受阻;最后,由于经济发展原因,有些印有溯源码的“有机产品”“高端果蔬”流通受限,不具备抽检便利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抽检的经营主体多是在吉林市东北亚蔬菜批发市场批发蔬菜,在处置过程中涉及向上游商家索证索票问题。近几年核查的案件中,经营主体普遍反映“索证索票”难,一些有准备的经营者只能提供自己进货时的录像,确保自己能提供进货相关凭证、做到进货查验义务。在执法办案中,甚至有个别经营者选择“罚少则认”,避免追溯上家责任而陷入日后进货困难的困境。

二、对食品抽检工作的建议

拓展进货查验票证范围。现有的以进货票据为进货凭证的认定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供销双方常因时间、数量等因素发生票据不足、票据后补等问题,使抽检处理受阻。建议拓展可以作为进货凭证的证据范围,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像监控、电子单据等,双方确认后用加盖公章、签字等手段确保其合法性。

缩短检测时限。目前的抽检方式,多是由执法人员陪同检验公司取样,检验公司带回后检测样本出报告,再行处置,会出现同一批次蔬菜在批发商和零售商发生重复抽检的情况。建议在蔬菜批发销售集中的集散地或批发市场增设快检小屋,先行对蔬菜进行检验并尽快出结果,缩短检测时间。

制定统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置了“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日常执法工作中,既要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又要做到“类案同罚”。建议进一步细化标准,制定同案同罚、类案同罚细则,确保“过罚相当”。

梁月 张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