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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9-03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正式施行。《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解释》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为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
  “知假买假”是目前社会各界争议较大的问题。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则典型案例,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解释》从四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一是规定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二是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三是规定连续购买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四是规定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
  近年来,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频繁出现,损害生产经营者利益、扰乱生产经营秩序、耗费司法和行政资源。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如果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于购买者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问题,应当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作出认定。《解释》第十六条对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并起诉索赔进行规范:一是应当驳回购买者诉讼请求,二是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三是依法支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购买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七条还规定,购买者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如何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这一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用3个条文专门作出规定:第六条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均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第七条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作实质性判断。二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解释》第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
  此外,为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与行政主管部门就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进行协商,完善合作机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陆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