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2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公道分局查处了两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夏粮收购案,责令两家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
2024年6月11日,市场监管人员开展夏粮收购现场检查工作时发现,邗江区刘某某家庭农场和邗江区宝某某家庭农场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时未标明各粮食种类收购价格,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两家家庭农场均未对收购粮食的价格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收购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公道分局于7月19日对两家家庭农场立案调查,并与售粮农户联系,确认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已认识错误并在立案后积极配合并完成整改,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道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各处罚款4000元。
□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