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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将有统一国家标准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9-13

  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明)记者9月12日从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了解到:《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等六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经起草单位调研、研讨和修改完善后,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即将有统一的国家标准。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信用承诺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是推动经营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经营主体信用承诺的基本原则、承诺类型、基本内容、工作程序、管理及应用等的指南,就是要求经营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经营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社会依据经营主体的信用承诺记录对主体进行奖惩,从而督促经营主体开展自我改进,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信用发展。
  承诺类型主要包括应用领域型(登记注册信用承诺、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以及其他行政事项承诺)、应用场景型(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和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根据应用领域和场景,信用承诺内容至少宜包括守法和履约情况,申请材料情况,违约责任及公示渠道等,其他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信用承诺的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告知、承诺、公示、核查、惩戒和修复。
  信用承诺的管理及应用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履行信用承诺的经营主体,有关部门可采取实施服务通道、享有优先权、享受政策扶持、纳入考核评定等守信激励措施。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经营主体,有关部门可采取纳入监管执法、纳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公示失信行为、不纳入评比表彰、不再适用信用承诺方式、实施从严管理等失信惩戒措施。
  有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五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分类指南》《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要求》《企业信用数据项要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