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4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河南省焦作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违法案例。
焦作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5月7日,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3个型号13辆电动自行车没有脚踏,鞍座长度超出350mm;2个型号12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出350mm。上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2日,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管局召开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听证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责令当事人联系厂家召回不合格产品。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
焦作市解放区某助动车维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5月27日,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焦作市解放区某助动车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投诉人购买的某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电池标注为48V,当事人擅自加装了一块电池,电池功率达到60V。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解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1260元的行政处罚。
焦作市中站区某电动车店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6月24日,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中站区某电动车店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委托孟州市高新技术公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涉案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在异议期内未收到当事人和涉案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6月25日,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电动车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型号为TDT2259Z某品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1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 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焦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整车1辆、罚款1395元的行政处罚。
沁阳市某销售摩托车有限公司擅自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产品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2024年5月14日,沁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沁阳市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抽查正在销售的两个型号电动自行车和一个型号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抽检的两种型号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机构检测,所检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抽检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现车辆主座位下方均安装有儿童座椅,实际座位数大于1,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回函:“来函所查车辆增加座椅的情况与认证产品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沁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9辆、没收违法所得164元、罚款21887元的行政处罚。
□杨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