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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对策研究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09-23

  近年来,上海市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依然存在且呈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通过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现状,提出建议、对策。

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自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一审的管辖法院均为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以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危害食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266件442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185件261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食品安全案件321件527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232件408人。
  从受理起诉的案件量来看,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上半年,受理起诉食品类案件分别为33件81人、29件77人、110件139人、103件142人、47件75人。
  从受理起诉的罪名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86件411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9件64人。此外,还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7件1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件10人,假冒注册商标罪3件25人。

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
  (一)多人参与犯罪,共同犯罪情况突出。近五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2019年共16件72人,占比48.5%和82.8%;2020年共15件71人,占比50%和82.6%;2021年共20件49人,占比18.5%和36.3%;2022年共30件68人,占比29.7%和48.6%;2023年1月至7月共12件41人,占比19%和55.4%。
  (二)犯罪呈现组织化、链条化、跨区域化趋势。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原料采购、生产、包装、销售等多个环节,呈现出事前预谋、分工协作、上下游犯罪联系紧密等特点。随着公安机关对劣质食品上游销售及生产源头打击力度的加大,食品犯罪逐渐呈现组织化、链条化、跨区域化趋势,危害范围广、影响恶劣。如最高检督办的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中,涉案的17人包括屠宰公司老板、屠宰工、分销商等,多人事前预谋、分工协作,在江苏省南通市对活牛注水屠宰后,运至本市各大农贸市场对外销售,犯罪金额达4000余万元。又如曾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系列案件中,曾某某非法采购违禁物质西布曲明,雇佣他人在私人作坊违法添加西布曲明,通过微信平台销售至全国各地,该系列案共起诉29件75人,实现了全国范围内“产、供、销”全链条、精准化打击。
  (三)线上销售、家族式制假趋势凸显。随着电子商务和物流行业的发展,利用网络进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趋势愈发明显。食品案件由传统实体销售逐渐转为线上销售,且网络销售速度快、影响广,方便跨区域作案,隐蔽性强,虽严厉整治,但此类犯罪仍呈扩张态势。不法分子通过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站、网店,伪装成正规商家,或在专业网站上投放信息、广告,以“代购”“厂家直销”等名义吸引大批消费者,利用网络通信工具暗中串联,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层层发展下线,形成销售黑色链条,销售面广、覆盖面大。网络销售的低成本、高利润,诱发家庭成员分工合作、共同犯罪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家族式制假趋势凸显。如庄某某等30余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巧克力奶粉案,庄某某负责通过在私人工厂购入工具、原料生产伪劣奶粉、巧克力并通过网店、微信销售至全国,其姐姐、姐夫等家族成员分别参与生产配比、灌装、擦拭、包装、打包发货、销售等不同工序、链条。
  (四)食品犯罪涉及新对象及新类型凸显。近五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和普法宣传的开展,添加瘦肉精、罂粟壳等传统食品刑事案件,和以往相比数量明显较少,呈现下降的态势。然而,不少犯罪分子“另辟蹊径”,发展出多种食品犯罪新对象、新类型,亦呈现出趋利性特征。目前,食品犯罪对象从传统的肉制品、酒类蔓延到咖啡、糖果、饮料、零食等快速消费品领域,种类繁多、涵盖范围广。这些领域的消费群体规模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为显著。自2022年以来,添加西布曲明等违禁物质的“减肥保健食品”、添加西地那非等违禁物质的“壮阳保健食品”成为食品犯罪重灾区,在抽样案例中的占比达到七成以上。以往,不法分子只是将西布曲明直接装入胶囊里售卖,现在则是掺入到咖啡、糖果、奶茶中进行销售,隐蔽性、迷惑性更强。

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突出对重点领域、新领域的精准打击。一是针对当前通过电商直播平台新业态销售假劣食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需加大合作力度,加强网上巡查、深挖犯罪链条。同时,随着网络模式的不断创新,电商直播市场发展迅猛,电商食品卖家的经营范围也非常广泛,可经营的食品种类缺少严格限制,没有明确的责任规定,给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带来了难度。因此,针对电商直播平台销售食品的情形,建议完善平台以及主播的具体责任,加强平台及主播的自治、自我审查。二是要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对重点主体、重点行业、重点品类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重拳打击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突出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针对共同犯罪情况,加强全链条、全覆盖式惩治。针对共同犯罪突出情况,加强对食品犯罪生产、分销、终端销售等全链条惩治,强化地区间信息共享、执法司法协作,形成“全链条”“全覆盖”式打击,做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应追尽追、全面惩治。
  (三)强化部门协同、行刑衔接,推进社会治理。食品安全犯罪多涉及跨区域、多平台等复杂情形,加大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需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各部门协同治理体系。对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认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等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畅通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渠道,明确牵头部门和联络人,就线索互通、信息共享、案件办理等加强协作;对重大案件应随时通报,必要时,可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四)综合运用禁止令、罚金等多种措施增加犯罪成本。例如,在北京市密云区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王某销售添加了禁止性非食品原料“瘦肉精”的牛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密云区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判处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十二万零八百二十元并在北京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此案中,密云区法院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综合运用监禁刑、罚金刑、终身从业禁止令、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依法从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有利于预防再犯罪,震慑、警示潜在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者,多维度筑牢食品安全防护网。
  (五)采取“制度+科技”,完善多层次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责任体系。一是完善由主体体系、行为体系和责任体系等构成的食品安全体系,形成以安全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黑名单制度、奖励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构成的食品安全制度体系。二是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和保障,以法治为基础压实监管各方主体责任。在监管方式方面,由“监管第一线”“行政命令”的传统方式转变为“多元治理保障者”“多种方式并举”;在监管强度方面,实现由以往高强度管理的“无所不包”“大而全”到“有所取舍”的有效性治理的转变。加强行政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力军作用,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处 朱梓明 张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