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24
为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隐患,今年以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管系统结合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深入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并取得一定实效。9月18日,该局公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凉山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西昌市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0日,凉山州市场监管局对西昌市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台和罚没9234.48元的行政处罚。
在该局组织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西昌市某公司销售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标识与警示语项目、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拟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二:会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会理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会理市市场监管局对会理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和罚款5888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会理县某车行经营场所正在销售的两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为60厘米,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所示产品参数图片、数据不一致,且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三:美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美姑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美姑县市场监管局对美姑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和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发现一辆绿驹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245Z,合格证编号A0730742200016800,装有置物箱、金属护栏,鞍座长度为50厘米,上述内容与该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不一致。该电动自行车上置物箱、金属护栏、座垫均系当事人私自加装,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拟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四: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南县某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2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宁南县某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没收已销售并召回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宁南县某车行销售的型号TDTD018Z、TDTD028Z电动自行车的电压分别为96V、72V,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中规定的“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拟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五:甘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洛县某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6日,甘洛县市场监管局对甘洛县某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辆和罚没264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甘洛县某店销售的型号为TDT012Z、TDT048-22的2辆电动自行车的额定电压均为72V,鞍座长度分别为54厘米、58厘米,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中规定的“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及“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拟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冯璐 曾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