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专题 > 

查处“快打复制”软件侵权案的思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10-17

  

案情简介
  近期,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某电商平台的举报材料,称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发的“快打复制”软件侵害平台合法权益,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
  经查,当事人开发的“快打复制”软件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该软件通过调用第三方接口的方式,绕过平台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在未经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抓取平台内上线销售的商品信息数据,并将抓取的商品信息数据上传至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电商平台内的网络店铺,损害了该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优势。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其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的其他两家公司,根据实际违法情节,分别作出11万元、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本案中,当事人开发售卖“快打复制”软件属于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软件根据电商平台内的商品链接,获取对应的商品相关数据,对爬取到的商品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后复制、搬运、上传到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电商平台上,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该类型案件查办过程中,具有三大现实执法挑战:一是技术手段隐蔽,“快打复制”类软件通常通过技术手段(如调用第三方接口、爬虫技术等)实现数据的自动迁移,这些技术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被直接察觉或监测,增加了查办的难度。二是数据量庞大,“快打复制”类软件可能涉及迁移大量商品、评价、客户等信息,这些数据量庞大且复杂,给数据分析和查证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三是取证难度大,由于“快打复制”类软件的隐蔽性和技术性,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困难。例如,需要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证据,而这些证据可能分散在多个平台或系统中,且容易被篡改或销毁。

办案启示
  加强网络技术监测手段。市场监管部门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网络技术监测能力,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交易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此类违法行为。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证据收集与固定是关键环节,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大量电子数据信息需要解析、固证,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关键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可以确保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出现证据被质疑或不被采纳的情况。
  注意案件的关联性。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实际控制人往往精心布局,设立多个公司实体作为“防火墙”或“替身”,以此来逃避市场监管部门的打击和增加非法收入,市场监管人员可以通过股权分析、业务往来、资金流向、人员关系梳理,来确定实际控制人。通过“以点带面”查办此类案件,可以更好地打击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减少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风险,从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和竞争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

□刘 杰 卢应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