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8
互联网“刷单炒信”行为,以下简称“刷单炒信”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的经营活动中,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另外,经营者通过组织互联网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也属于“刷单炒信”行为。本文结合基层执法实践对当前“刷单炒信”行为的常见模式、行为特征、监管难点和规制建议等进行探讨。
一、“刷单炒信”的常见模式
1.按行为分。按照行为内容不同,分为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按照行为方式不同,分为利用消费者进行刷单、利用物流公司进行刷单与其他方式。
2.按主体分。经营者主导模式:经营者主导的刷单炒信是最为传统的方式,可分为经营者自行与雇佣他人刷单炒信。刷单组织主导模式:刷单组织利用数字技术、自建平台等方式连通经营者和刷手,或直接为商家提供刷单炒信服务,这种模式更加规模化、职业化、组织化。
3.按目的分。正向刷单炒信行为,是指网店经营者通过制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营造出网店销量高,信用好的表象。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反向刷单炒信行为,是指利用电商平台规则使竞争对手遭受不当处罚或营造出其商品质量差的假象。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刷单炒信”行为的主要识别特征
笔者结合执法实践,梳理出常见“刷单炒信”行为的六个识别特征。
1.短期订单暴增。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被浏览和下订单的机会,通常都是处于平稳的状态。短期内大量的收藏率或者订单量,往往意味着存在刷单行为。
2.违背消费习惯。出现不符合一般消费者习惯的订单,如异常的订单备注,订单备注栏中标注“刷单”“SD”或者其他预定的暗号。凌晨、清晨等非正常交易时间段订单集中。
3.商品评价异常。有销量没评价或评价极少,大量相同的长篇评论,低价值商品出现大量长篇评价等。
4.进销明显不符。经营者通过虚假订单进行刷单时,刷单商品看似销量很大,但实际没有发生交易,因此会出现刷单商品的销量与进货量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况
5.快递信息异常。大量虚假或重复的快递单号,快递重量畸轻或与商品正常重量明显不符。大量订单属于同一收货人或者不同收货人,但收货地址均为同一地址。
6.用券支付异常。刷手使用经营者制发的面值与标价相近的抵用券支付,出现大量不支付实际费用或支付极低费用的订单。如使用18元券购买18元商品,或使用18元券购买18.5元商品,实际只支付0.5元。
三、“刷单炒信”行为监管执法难点
1.第三方平台审核难。第三方平台审查机制更新速度慢于刷单方法更新。平台在更新审查机制后,往往仅有几天有效,专业的刷单公司会根据新机制进行优化,从而逃避网络交易平台的审查。另外,市场监管部门与网购平台没有建立良好的商家经营信息对接机制,数据壁垒未打通,无法提高平台审核能力。
2.监管执法手段滞后。针对“刷单炒信”行为,监管执法部门在硬件配备、软件支持、执法力量等方面有待提升。目前,基层执法人员只有依靠举报线索或者现场检查发现案源,缺乏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网络监测或大数据研判机制。在调查中,受制于手段欠缺和管辖权,对“刷手”以及物流公司的涉案证据难以取得,对异地涉案经营者查处难。
3.利益链牢固难破。刷单者利用批发平台,采用“一件代发”等方式,可完成整个电商运营链。有的甚至不需要实体的仓库或办公地点,一人便可以实现原先一个团队的运营。刷单行为的成本低、获利高、需求大等特点,导致从事者感到违法获利远大于风险,造成网络刷单现象层出不穷,灰色产业链难以彻底斩断。
四、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建议
1.督促第三方平台优化信用评价体系并健全行为监测预警机制。除了现有的商品质量、服务态度等评价维度外,可以增加交易速度、售后服务效率、商品描述准确性等更多维度的评价,以便更全面地反映卖家的信用状况。不同维度的评价对信用评分的影响应有不同权重,根据平台特点和用户反馈,合理设定各维度的权重,使信用评分更加科学和公正。同时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评价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发现潜在的问题和趋势,为信用评价体系的优化提供数据支持。利用先进的监控技术,对平台上的用户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包括交易行为、评价行为、投诉行为等,确保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于违反平台规则的异常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限制交易、冻结账户等,以维护平台的公平性和秩序。
2.强化“刷单炒信”行政执法能力。刷单炒信的技术手段复杂,同时刷单炒信者使用的技术手段多样,包括自动化脚本、虚拟IP等等,在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刷单炒信者可能跨多个平台操作,执法过程中增加了追踪和取证的复杂性。为此可以加强与第三方公司合作,与电商平台、支付公司、物流公司等达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和第三方技术公司建立联动合作,委托第三方技术公司为执法人员进行监测取证,为执法人员插上“技术翅膀”。另外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刷单炒信”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查实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3.加强行政指导和警示教育。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有些平台上,一直流传着“刷单找死,不刷单等死”的口号,说明意识上还存在着短板,要合理规制刷单炒信行为。可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对刷单炒信的企业进行记录,对刷单炒信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形成震慑作用,对经营平台及可能涉及刷单炒信的企业进行约谈,加强平台管理及指导网店合法合规经营,还可以通过自媒体公布刷单炒信典型案例,在指导的同时形成警示作用,逐步构建严密性、防范性、制度化的社会调控体系。(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虞山分局 盖广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