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10-21
现行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国标”实施五年多来,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消费、监管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24年9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9日。
笔者多年从事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在监管过程中明显能感受到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要求存在一些疑问,故撰写此文,尝试从监管者的视角谈一下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要求与市场需求如何做到平衡兼顾,彼此适配。
新“国标”的主要强制性指标及设计初衷
(一)要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这是为了确保电动自行车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人力骑行,使其在产品形态和使用方式上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等机动车有本质区别,以便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脚踏骑行功能可在电驱动系统出现故障或电池电量不足时,作为应急行驶方式,保证车辆仍能继续前行,避免骑行者陷入困境。
(二)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限制车速可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给骑行人更多的反应时间和更短的刹车距离,减少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的风险。
(三)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考虑到部分“超标车”车体大、重量重,不仅挤占非机动车道空间,还容易在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时,因冲击力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对整车重量进行限制。
(四)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规定电压上限,可以保证电动自行车的电气系统安全稳定,同时也与其他相关电压标准相协调。
(五)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400W。适当限制电机功率,既能满足日常骑行的动力需求,又能防止功率过大导致车辆速度过快或动力过猛,影响骑行安全。
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在市场存在的问题
按照新“国标”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单从安全角度来说是符合市场要求的。但在推向市场时,却受到消费者的“冷遇”,主要在于符合新“国标”的车辆对消费者来说不实用,这种“供需矛盾”让电动自行车的“改装”成为常见现象。
(一)速度限制与实际需求矛盾。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这一速度限制对于一些需要长距离骑行或对速度有一定要求的人群来说,可能会导致出行时间延长,影响出行效率,例如上下班路程较远的人、外卖配送员等。
(二)脚踏骑行功能与实用性矛盾。新“国标”要求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然而在实际使用中,该功能的实用性较低。一方面,当电动自行车有电时,用户几乎不会使用脚踏骑行;另一方面,在没电的情况下,由于电动自行车自身较重,脚踏骑行非常吃力,甚至难以实现有效骑行。并且脚踏的存在还可能增加车辆的宽度,在存放和行驶过程中可能带来不便,在狭窄的空间存放或在拥挤的道路上行驶时,脚踏可能会与周围物体发生碰撞或剐蹭。
(三)整车重量限制与续航里程矛盾。整车限重55公斤的规定,使得电动自行车在选择电池类型时受到限制。为了满足重量要求,只能配备轻便但续航能力相对较弱的锂电池,间接影响了车辆的续航里程。一些需要长续航的用户就不得不频繁充电,增加了使用成本和不便。
(四)后视镜缺失与安全性矛盾。新“国标”中规定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导致电动自行车无法装配后视镜,而后视镜对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观察后方情况、保障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后视镜,在拥挤的交通环境中,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很难了解后方车辆的情况,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尤其是在变道、转弯等情况下。
解决新“国标”要求与市场需求矛盾的相关建议
如今,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代步方式,也为快递等城市服务行业提供了高效率、低成本的配送工具。笔者认为,解决超标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与实际需求矛盾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一)标准应适时修订和完善。电动自行车标准制定和完善时,应充分考虑实际使用需求和安全等多方面因素。(1)在速度限制方面,既要保障交通安全,又要满足人们日常出行的基本效率需求;(2)在整车质量、尺寸、电池容量等指标的设定时,也需在安全性与实用性之间找到恰当平衡,避免标准过于严格,导致大量在用车辆成为超标车;(3)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变化,标准应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例如当电池技术取得重大进步,能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续航里程和功率时,标准可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产业发展态势,减少因标准滞后产生的矛盾;(4)新“国标”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规定应清晰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理解和执行的差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新“国标”的解读和执行应保持一致,防止出现“各自为政”的情况,影响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市场监管各环节监管不能缺位。在新“国标”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各环节的监管。在生产环节,应严格审查企业的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确保其按照新“国标”要求进行生产,严禁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对于违规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超标车的产生。在销售环节,应对销售商家进行严格管理,要求其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售车辆符合新“国标”要求。禁止商家私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调速等违规操作,对于违规销售的商家,要予以重罚,净化销售市场环境。在质量认证与抽检环节,建立完善的电动自行车质量认证体系,要求企业对其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同时,增加对市场上电动自行车的抽检频率,扩大抽检范围,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新“国标”的车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增强公众安全意识与决策参与度。一是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新“国标”内容、超标车的危害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公众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问题的认识,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增强其遵守新“国标”和交通规则的意识。二是提高公众决策参与度。在制定和实施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和政策措施时,应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让公众参与决策过程。这样可以提高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增强公众对政策的支持和配合度,减少因政策不合理导致的矛盾和抵触情绪。
(四)适时出台配套政策与激励措施。一是用好以旧换新政策。鼓励企业和政府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并给予一定的补贴,促进消费者主动淘汰超标车辆,更换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废旧电动自行车对环境的污染。制定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高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性能和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使其更具市场竞争力。二是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强制保险制度。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者购买相应的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赔偿和保障,减轻事故双方的经济负担,也有助于增强驾驶者的安全责任意识。
□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