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9
10月22日,浙江嵊州市民张女士向嵊州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其儿子尚未成年,在剡湖街道某便利店前后多次购买了好几百元的卡牌,张女士认为,该便利店不应将大量卡牌售卖给无家长陪同的未成年人,要求退货退款。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商家核实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店内的视频记录,并查验了相关的消费记录,确认了其中一起消费金额为160元的记录,其余消费情况无法求证去向。经现场组织调解,该店对该笔160元的消费进行了全额退款,张女士表示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女士的儿子年仅7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进行的消费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监护人有权向经营者申请退费。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尽到责任与义务,如遇未成年人消费,应得到其监护人的许可。在此也提醒各位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多关注孩子的消费行为,注重家庭教育与沟通相结合,科学合理地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梁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