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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市场监管领域的数据共享与治理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4-12-16

  近年来,数字经济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技术正蓬勃发展,互联网驱动的新业态对传统市场监管理念、监管模式、监管体制提出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市场监管领域形成基于信息化时代的新监管理念和模式,实现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进一步发挥数据开放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文献和数据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笔者深入研究探讨市场监管数据共享面临的各种挑战,以期为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和策略建议。

南京市场监管数据共享的现状
  目前,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已初步建立了市场监管数据中心框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各类数据资源归集共享。通过深化数据利用,加强对外数据推送、经营主体信息资源共享,现已基本实现了经营主体数据的归集整合,包括数据信息、行为信息和客体信息,为风险预判和监管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2021年至2024年,南京市场监管数据共享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22年同比增长70.2%,2023年同比增长430.1%。
  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数据共享的需求增长,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提升监管效率和决策质量上,更在于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构建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网络。例如通过共享消费者投诉数据、企业信用记录和产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可以更有效地追踪问题产品,快速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对违规企业实施必要的处罚,使得监管能够及时应对市场变化。
  但是,由于缺少数据管理机制和相应技术支撑,导致数据描述不全、数据数量各异等问题,直接导致数据运用和共享能力缺失,从而限制了部门间业务协同,联合监管效能无法完全发挥,数据价值很难做到深层挖掘。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数据管理人才存在较大缺口。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缺乏确切目标、培养计划和具体策略,总体规划、架构设计、高端应用、业务拓展等人才的培养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数据的认知还处在认识数据本身直观显现部分的阶段,数据治理的专业队伍建设状况依旧不太理想,构成、状态、运作方式没有本质的变化。
  二是数据兼容问题突出。不同部门和系统间的数据格式没有统一标准,增加了数据整合和共享的难度。不同部门可能使用不同的数据库系统、文件格式和编码标准,使得数据在不同平台间传输时出现障碍,降低了数据的可用性。此外,在进行跨部门协作时,数据的质量和一致性难以保障,制约了市场监管的智能化和精准化。
  三是数据价值未得到充分显现。数据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可用性需持续提高。总的来讲,比较在乎通过应用数据解决工作效率问题,呈现出颇为典型的实用主义倾向。对大数据背景下的业务形态、特征、影响要素等缺乏深度研究,在一些关键性或开创性的基于数据应用的领域没有实现大的突破,如业务过程的数据化、业务知识的体系化与数据化,以及预测、评估或决策支持类高端应用的发展、新业务模式和业务驱动机制的构建等。
  四是数据要素法律保护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适应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数据保护、隐私权、电子证据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例如在数据共享和利用过程中,如何平衡数据利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此外,针对新兴市场和技术的监管政策也没有及时出台,导致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依据。

推进数据共享与治理的建议
  一是重视数据在市场监管信息化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大数据应用的主力军是广大业务干部。大数据应用需要专业技术人才的前期开发和后期维护,而操作使用还是要靠每一名监管干部。要建立完善自我培养机制,从本系统每一个业务条线抓起,培养各类大数据应用人才,在探索实践中形成数据直觉,锤炼大数据应用本领,“在战争中学会打仗”,真正做到牵住市场监管信息化发展的“牛鼻子”。
  二是加强信创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并采用国产服务器、数据库和操作系统,对现有的计算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更新升级,提升网络速度和稳定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可控。加快建设市场监管数据中心,在可控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对经营主体和市场行为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模式和潜在风险。在安全监管等重点领域,实现数据“一站式”管理,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是提升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构筑多维度、立体化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统一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包括数据分类、数据保护级别和数据访问权限等,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规。广泛应用数据加密技术,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数据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访问或泄露。此外,各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数据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让数据安全成为市场监管的“压舱石”。
  四是完善数据共享制度和标准规范。数据分级分类是确保数据安全性和合规性的关键措施,该制度将数据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并对每一等级的数据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如加密、访问控制和审计跟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内的数据进行分级分类安全管理,推行数据分级分类制度,立足全国数据管理要求,统筹专业力量,出台本系统领域内数据分级分类的标准,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提供明确“风向标”。

□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信息中心 洪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