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新闻 > 

改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12-26

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是维护平台经济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平台经济双边市场、规模效应、免费商品、网络外部性等特征给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带来挑战。

首先,妨碍竞争效果的隐蔽性使审查难度更大。平台经济具有虚拟效应和网络效应,所以数据垄断造成的排除竞争效果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一方面,经营者集中后数据垄断引起的市场壁垒多在事后呈现,当拥有数据优势的一方获得了其他竞争者所不具有的巨大商机时,其构筑起来的“数据鸿沟”使其他竞争者难以逾越。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后降低有效竞争的后果往往难以被终端消费者察觉。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综合使用使平台企业更易达成算法共谋,相关大型企业更易结成价格同盟,在算法的加持下消费者很难察觉。

其次,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针对性和定量化不足。互联网平台模式多样,不同类别的平台有其自身特点,消费者进行选择的替代性也会有所区别。对于即时通讯、商品交易等不同类别的互联网平台而言,相关市场界定的分析结果可能会有很大的区别。同时,定性方法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只能主观分析影响替代关系的因素,在确定这些替代关系结合在一起形成的整体的替代程度方面存在不足。

最后,经营者申报标准滞后降低了规制的有效性。一方面,平台经济具有双边市场特点,很多服务是免费的,在这种零价格模式下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营业额难以统计计算,这就成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不申报的理由。另一方面,平台经济领域多数被并购的经营者属于初创企业,有的甚至并未盈利,但这些经营者庞大的数据资产具备形成垄断优势的潜力,导致营业额多少难以体现经营者市场势力。

摆脱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困境,需要坚持审慎包容理念,以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和相关市场界定为突破口,加强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和监管体系研究。

一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原则。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规模经营,达到促进效率和竞争的效果。但是,有些经营者集中具有设置市场壁垒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要秉持宽严相济的态度,既要合理规制,又要鼓励创新。要坚持审慎原则,既不能因为监管过度而扼杀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动力和规模经济的优势,又不能因为监管不足或者不到位、缺位而导致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紊乱,诱发市场风险。

二是丰富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可以在营业额标准为主的基础上,辅之以并购交易额标准。并购交易额与营业额相比,稳定性强,能够真实反映零价格竞争环境下的数据商业价值。但需要避免并购额被人为操纵的风险,在运用这一标准时,需要妥善确定并购额的最低线以及计算方式。

三是细化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框架。一方面,系统研究不同类型平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剖析不同类型平台在市场、数据、模式等方面的特点,全面厘清不同模式的平台相关市场界定的主要考量因素、分析框架和基本指标,尽量避免在替代性上有较大区别的业务作为整体界定相关市场,提升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专业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另一方面,深入研究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量化模型。联合研究机构开展理论性、应用性和前瞻性研究,在系统揭示不同类型平台垄断行为特征和机理的基础上,探索不同模式的平台相关市场界定的主要指标、计量模型和评估阈值,提升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定量化、系统化水平。 张佰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