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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综合裁量 做到过罚相当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1-15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5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建材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海螺牌水泥495袋、包装袋642个。上述商品经海螺牌水泥商标注册人鉴定,属于假冒商品。经检测,上述水泥的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均不符合《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经查,上述水泥是当事人购买散装水泥后自行灌装,生产、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084万元,违法所得为402.5元。2024年9月3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多次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评为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本案焦点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条规定,法律适用如何界定?
  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084万元,如果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产品质量类中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一般幅度的裁量标准,可对当事人处1.7344万元以上2.6016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知识产权保护类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般幅度的裁量标准,可对当事人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测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处罚幅度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处罚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该局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二、当事人既有从轻又有从重情节,处罚幅度如何界定?
  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084万元,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知识产权保护类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从轻情形“4.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时:违法经营额不足1.5万元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但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持续时间较长,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知识产权保护类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从重情形“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同时存在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情形,该局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第二条“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并结合主要情节及侵权后果,最终按照中幅度处罚。

典型意义
  水泥被广泛应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法律适用的不同,会直接导致罚款金额的差异。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该局执法人员多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借鉴各地经验做法,依据客观事实,坚持综合裁量原则,依法作出恰当且具有震慑效果的行政处罚决定。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仅要做好对流通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还要抓好对生产源头的管控。近年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部署,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多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泥案。
  针对制售假冒伪劣水泥行为频繁出现的状况,该局转变思路,在打击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抓好对生产源头的线索摸排。一方面通过询问当事人,掌握假冒伪劣水泥的进货来源;另一方面,运用无人机技术,加强对生产销售窝点的巡飞航拍,掌握违法生产销售的事实以及违法分子的作息时间规律,成功捣毁该窝点,实现生产、销售环节的全链条打击。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谷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