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2-20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正式出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两个《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两个《清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等重要立法和政策为依据,体现出强烈的问题导向和法治要求。
笔者以为,两个《清单》的出台,体现了浓浓的法治思维,强调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推进经济和社会治理。加强法治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它强调法律至上思维、依法行权思维、程序正当思维、权利保障思维等重要的思维方式。按照法治思维的要求,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要注重“法、理、情”相融合,彰显法律的力度、执法的温度。中国传统上是重情理的社会,强调“情、理、法”相融合,情理往往被放在优先地位,而法则被放在最后的位置。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则应该首先贯彻法治要求。法治思维重视法律逻辑,但并不排斥“情理”,而是在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关注情理,强调要实现“法、理、情”相融合,以法律守住底线,在这个基础上融入更多的理和情,切实协调好“法、理、情”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两个《清单》是法治思维的生动实践。“法、理、情”相融合的理念在两个《清单》中得到充分体现,集中表现为:
在“法”的方面。两个《清单》强调执法要坚持法治原则,贯彻“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执法要求,注重守住法律的底线,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两个《清单》有充分的上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上位法为根据,两个《清单》强调要做到“过罚相当”,避免“一刀切”式的执法。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免罚减罚的同时,必须守住依法监管底线,强调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的保护,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安全。对于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时,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也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等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执法部门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增加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尤其是对涉及群众健康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仍坚持严惩,确保守住市场安全底线。两个《清单》凸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提出若干不适用的情形,即“对于生产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本清单;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同时,对于减罚免罚的适用条件和边界,两个《清单》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如要求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具备整改条件等,确保免罚减罚公开透明,这就可以有效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行政裁量权,对于不符合免罚减罚条件的经营主体徇私枉法、“网开一面”“手下留情”,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理”的方面。监管和执法要符合公认的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常理。两个《清单》规定,对于首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较轻,没有造成相应损害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执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改正机会。例如:在过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往往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一度引发社会对执法公平性、合理法的质疑。针对这个问题,清单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和规则设计,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应当予以免罚: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对于免罚减罚条件的明确规定,使经营主体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行为的边界,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行为模式,对监管和执法行为有更加合理的预期。
在“情”的方面。两个《清单》强调要树立“监管为民”的理念,推进服务型执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时,要有更多的执法温度,融入更多的为民之情,切实为经营主体排忧解难。注重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切实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总体来看,两个《清单》的出台,是“法、理、情”相融合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在市场监管领域的集中充分体现,既有利于守住法律底线,突出法律力度,也有利于融入更多的理和情,体现执法温度。这项制度和规则创新,对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尤其是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降低因轻微违法带来的经营风险,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制度依据,有助于改善民生,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升执法效能,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