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2-25
本报讯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2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该法不仅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支持政策的系统性总结,更是新时代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制度保障,其立法进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草案共9章7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向原则,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保障公平竞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三是改善投融资环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四是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五是注重规范引导。对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等作出规定。六是优化服务保障。落实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听取意见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七是加强权益保护。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等。八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刚性约束。
2024年12月,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5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突出法治的保障作用,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其一,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其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其三,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二审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草案,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尽快审议通过。
□陆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