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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助成长玉环办理首例“轻微免罚”案件

发布时间:2025-02-26

 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了《清单》发布后首例“轻微免罚”案件,持续释放执法温度。

据悉,2025年2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玉环某食品商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了解,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进货票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内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注重对轻微违法主体的后续指导监管,指导该经营者完善临期食品管理等制度,切实保障“免罚不免责”。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行包容审慎执法机制,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贡献市场监管力量。”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法规科科长赵海清表示。(王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