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3-0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具体到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检查,要求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查,对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停止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措施、扣押等措施,达到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目的。本文结合现场监督检查实践,谈谈如何规范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检查行为,提高检查有效性。
主动告知行政检查事由
《检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的任务来源、依据、内容、要求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检查的形式主要有安全监察和执法检查,行政检查的类别有常规检查、专项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有效检查证件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和综合行政执法证。实施常规检查、专项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应持有安全监察员证件,并出具检查通知文件,严格按照检查文件规定的检查内容、项目、对象进行检查,并一次性告知被检查单位提供核查项目所需的资料清单。其他投诉举报方面的违法线索的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应出具违法线索核查转办批示单,现场检查至少一名执法人员持有安全监察员证,其检查仅限于违法线索涉及事项。现场检查禁止随意扩大检查范围,例如核查电梯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电梯没问题,不得再去检查锅炉或其他特种设备。
完整准确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特种设备的现场检查记录和全过程执法记录,不仅是实施行政检查的证明,还是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重要证据材料。因此检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时,除对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记录外,还应准确记录所查设备的型号规格、产品编号、工作参数、运行状态及使用地点(被查单位的内部编号),不可笼统记录,同时应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对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还应查清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的监管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场检查记录文书签字的人员,应是被检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文书要填写检查人员的执法证件编号,载明本次检查的类别,如常规检查、专项检查、证后检查或其他监督检查。安全监察形式的行政检查应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文书《特种设备安全现场检查记录》,核查违法线索的执法检查,应使用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具有因高空、高速引发失稳、失效和倒塌等危险;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具有因高压、高温引发泄漏、易燃易爆的危险。因此,检查人员进入检查现场前,应通过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了解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根据不同设备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风险和使用环境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必要时可邀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技术人员参加。
现场检查要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如对易燃、易爆场所的液化气充装站实施检查,应更换防静电的工作服,不得携带手机等;对大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实施检查,应戴好安全帽以防高空物体坠落;对储存有毒有害气体的压力容器实施检查,应佩戴防毒面具;对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待具备查封条件如查封储存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经专业机构处置结束后,才可进行查封。
按照程序要求处置检查结果
《检查办法》第三章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检查人员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行政决定。
其一,对于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情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其二,对有证据表明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情形的,应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履行查封、扣押决定报批程序;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新颁布的GB45067-202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以下简称《判定准则》)是检查人员判定特种设备是否构成严重事故的重要依据。例如,属于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的有门锁装置、安全钳、缓冲器、限速器、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等,依据《判定准则》标准,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构成严重事故隐患仅限于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以及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的两种情形。因此,检查人员必须准确理解《判定准则》中构成八大类特种设备严重隐患的具体情形,不得擅自扩大严重事故的判定范围,防止因对行政检查结果处置不当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风险。
其三,行政检查过程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立案调查。
□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姚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