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18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度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18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三联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加油站分公司进行检查,对所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现场检定,检定结论为加油枪计量检定不合格,将涉及的4个加油枪主板抽样送检,检定结论为计量芯片内运行的计量程序与主板原始计量程序版本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2月21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并没收涉事加油枪主板,没收违法所得43266.84元,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茳北仓火锅店使用的餐具(甜品盘)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2月5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豪景八宝茶牛肉面馆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二楼包间内放置有一次性塑封包装收费餐具,每套餐具收费1元,但未在餐厅内对一次性收费餐具明码标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740.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2日,吴忠市盐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盐池县李伟电动车经销部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摆放的部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鞍座尺寸超标,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现场扣押的22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制、蓄电池防篡改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11月6日,盐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22辆,罚款5420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吴忠市盐池县市场监管局对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给水安装过程中,对城镇范围内71户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112337.34元,在没有决算且不能提供夜间施工和冬雨季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对全县87家给水安装用户收取给水计量装置费用以及夜间施工费和冬雨季施工费等不合理费用115172.88元,存在违规收费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8月19日,盐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115172.88元,没收违法所得11613.63元,罚款34840.8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9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吴忠市利通区宁利繁食品店售卖过期“布鲁托液态奶蛋糕”食品。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该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布鲁托液态奶蛋糕”超过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2024年11月14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布鲁托液态奶蛋糕”8袋,没收违法所得2.4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吴忠市聚发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8月17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当事人在收取停车费用时,停车场实际收费与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不一致,实际收费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22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95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忠市红寺堡区禹朋伟便利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的91.95公斤牛肉没有检疫标志,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相关检疫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5月6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牛肉91.9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34.7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日,吴忠市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对青铜峡市驴棒骨骨汤拉面馆正在使用销售的驴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使用销售的驴肉(熟)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1月6日,青铜峡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38元,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吴忠市同心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网信办移送线索,依法对同心县豫海镇伊欣苑小区商业街杨某某的快手直播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其通过快手直播带货“深海鱼油凝胶糖果”预包装食品时宣称,该食品具有治疗血栓、嘴烂、手烂等疾病的功效,欺骗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6日,同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