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新闻 > 

岳池查处一起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类案

发布时间:2025-03-20

近日,四川省岳池县市场监管局就一猪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26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41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2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九龙街道的某猪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猪肉上无检验检疫合格印章,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检疫检验相关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26公斤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猪肉系2024年11月21日在顾县镇羊山观村购买的生猪,在苟角镇敬老院附近宰杀,宰杀后获得净重猪肉及猪附件(包括猪头、猪下水、猪脚)共计95公斤,后将其摆放在门市内对外销售。截至被查获时,该猪肉店共售出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15公斤,另有54公斤(包括猪附件)用于自己制作香肠、腊肉食用。

该猪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对此,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尹艺雯 唐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