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新闻 > 

成都青白江查处一检测公司擅自出具数据结果案

发布时间:2025-03-27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就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930.8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日,该局接成都市青白江区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交办(预派)单线索,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环检2线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柴油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明,该公司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2022年7月25日开始,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经营活动,设置有2条机动车安全检验线和4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线,其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线分别为环检1、2、3、4线。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载明环检2线检验能力范围为检测总质量3500kg以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和柴油车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轴重10000kg以下汽油车双怠速法和柴油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开业至2024年11月2日期间,该公司超出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核定的环检2线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使用环检2线对总质量在3510kg至4495kg区间的柴油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96份。至查获时,5份检验数据、结果不合格未收取检测费,91份检验数据、结果合格按照110元/份的收费标准共收取检测费10010元,其中已纳税额79.2元,获违法所得9930.8元。

为此,青白江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冯强 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