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4-02
随着中国企业参与跨境贸易日益频繁,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纠纷也逐渐增多。为保障中国企业在涉外民商事交易中的知识产权权益,助力其全球化发展进程,2025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18条,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针对中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帮助企业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保护中国在全球的知识产权利益。《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的重要转变,不仅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总体来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强化政府服务职能。首先,政府将提供风险防控服务。具体而言,相关部门不仅负责跟踪、收集并发布国外最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动态,为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信息查询服务,还将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这一举措将帮助企业及时获取关键信息,提前预判和规避风险,特别是在应对商标海外抢注、专利伏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随着中国品牌在国际市场上日益受到关注,多个知名商标在海外遭遇抢注事件。瑞幸咖啡就曾在泰国被抢注,甚至被要求赔偿高达21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经过3年才最终取得胜诉。又例如,多家中国LED显示屏企业曾在2018年在美国集体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被发起“337调查”,成为我国LED产业进入美国市场的巨大障碍。上述案例均凸显了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工作的重要性。在《规定》的支持下,企业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的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海外潜在风险,并据此调整发展战略,避免可能出现的跨国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其次,政府将提供诉讼维权服务。政府、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将协同合作,为企业提供海外维权指导和支持。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我国企业往往处于被告地位,且缺席判决比例较高,主要原因就是存在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信息不对称、诉讼周期长、维权沟通困难等问题。企业往往难以快速找到优质的维权资源以满足其维权需求。若相关专业组织积极参与,则能够显著提升纠纷应对的效率和质量。例如,宁波某汽配有限公司在遭遇美国“337调查”后,政府、涉案企业、海外专家及优质服务机构迅速组建海外纠纷联合应对团队,最终促使原告主动撤诉,充分体现了多方协作的效果。《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工作流程,由政府牵头指导,并引入多方专业人员参与。这将有效改善企业在诉讼中的被动局面,显著提升国内企业应诉的信心和积极性,为企业海外维权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根据《规定》,在提供跨境服务之前,企业需核查目标国家的知识产权布局并进行风险评估,避免商业损失。《规定》明确对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要求,将促使企业在进入新市场前预先了解目标国的法律特殊性、执法力度及典型案例等,在产品出海过程中更加稳健地应对风险。以境外参展为例,企业需评估展品的侵权风险、监测知识产权在举办地的使用情况、备齐权利证明文书并向举办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等,进而确保参展项目的合法性,并提前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同时,《规定》鼓励企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并推动相关保险业务的开展,旨在分担企业的应诉成本。知识产权诉讼通常耗时漫长,从立案到审结可能持续数年,且费用昂贵。这些沉重的经济负担往往迫使企业放弃维权。若《规定》中提出的互助基金和保险业务能够顺利实施,将为企业提供更坚实的后盾,激励更多企业积极捍卫自身知识产权。至今,上海和江西等地部分区域已设立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由知识产权密集型的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切实增强了成员单位的自主维权意识。
三是明确域外送达、取证、提交证据的流程。根据《规定》,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法律规定办理。同时,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时,也应当遵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这意味着,一方面,在我国境内开展涉外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活动时,需遵守《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等国际条约,同时执行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涉外文书送达因涉及跨国程序衔接,实践中常因程序瑕疵导致诉讼延误。因此,严格遵循送达程序能保障我国企业的诉权和知情权。另一方面,向境外提供证据材料时,必须符合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例如,重要数据需经主管机关安全评估、涉密证据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公文书证应办理公证认证双重手续等。若企业未经合规程序擅自向境外提供材料,将面临罚款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能够在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与数据安全的同时,有效提升我国企业域外诉讼证据的证明效力,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诉讼失利。
四是实施反制措施。《规定》明确,在特定情形下,如危害我国对外贸易秩序或未给予我国公民、组织以国民待遇,商务部有权启动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有关部门有权将直接或间接参与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并对其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运用反制措施,将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例如,202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诉网件案”中作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禁诉令裁定,彰显我国法院的司法权威。类似地,针对其他歧视或打压中国企业的行为,我国也可运用反制措施,将涉事主体列入反制清单,从而维护国内法律秩序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为企业提供了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纠纷解决服务,从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如何推动这些措施有效落地实施,将是下一阶段的关键问题。这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确保《规定》的各项举措真正惠及企业,切实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的话语权和竞争力。
□华东政法大学 黄歆瑜 阮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