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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4-09

  本报讯 (记者 李 春)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出《关于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自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在更大范围开展为期1年的新一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信用监管的决策部署,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湖北五省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信用试点评价对象覆盖试点地方辖区内全部商标代理机构和其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对应设置A、B、C、D四个等级,并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因素,设置附加加分项,增设A+等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涵盖荣誉奖励、社会贡献、不规范代理行为、受处罚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业惩戒五个方面。6646家商标代理机构和10597名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分别在5个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其中部分机构和人员因存在负面信用信息被扣减信用积分并调整信用等级。
  《通知》明确,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并优化调整了相关评价指标及规则。新一轮试点范围扩大至16个省区市,分别是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试点任务为根据《指引》,对试点省份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2025年9月1日将对外公布评价计分信息。
  《通知》提出,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通企业登记、机构备案、处罚监管、自律惩戒等信息归集渠道,通过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相关模块及时填报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准确、及时。建立跨区域信息推送机制,商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由业务开展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通知》要求做好评价结果公示并深入开展结果运用。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政务服务大厅等,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并广泛宣传;要按照《指引》规定,及时对有关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和反馈。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建立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与日常监管、政策支持、评优奖励等联动机制,基于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类服务和监管。要结合《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推广实施工作,向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标代理服务的单位、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单位、大型国企、上市公司等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将信用评价信息作为选用和考核商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切实让守信机构处处受益、失信机构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