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11
邓淞升: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1年9月,朱云开(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戴森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旋力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零配件,从钟小康(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戴森“dyson”注册商标吹风机的天地盒、标贴、彩色盒套、说明书、感谢卡等包装材料,并组织你与其他工人在深圳进行组装、销售假冒戴森“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2022年2月,朱云开将生产地点搬迁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中路136号,组织工人继续组装、打标,并将生产的假冒戴森“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通过网络销售至江阴市等地。你明知朱云开生产、销售假冒戴森“dyson”注册商标的吹风机,仍在朱云开的安排下负责组装、质检,从中共计非法获利3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拟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523-8512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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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