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4-15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尤尼维瑟城公司)委托人举报,称上海普莉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涉嫌对其“小黄人”注册商标实施引人误认为是权利人商品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尤尼维瑟城公司是全球知名电影公司,“小黄人”为该公司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月27日。商标对应的卡通形象为该公司制作的《神偷奶爸》系列动画电影中的人气角色,具有较高知名度。电影中黄色胶囊身体配以蓝色工装裤的“小黄人”卡通形象为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辨识度。
经查,当事人为在经营中获得竞争优势,在与权利人不存在合作关系也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店铺的门头店招、宣传海报、迎宾地毯、店铺名片、收银小票、购物袋及店外走廊、楼梯等多处宣传位,大量使用“小黄人”字样,引人误以为其与权利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三名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误导行为不同于常规的商品混淆行为,其不仅使用“小黄人”字样,还通过在门头店招中使用容易让人联想到“小黄人”卡通形象的醒目黄色等方式进行装潢宣传,侵犯该商标对应的卡通形象及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让人误以为其与“小黄人”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3个月之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当事人在本案中并未销售带有“小黄人”商标的商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此类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因此,应当认定当事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混淆行为。
因消费者是否受当事人的混淆行为影响而进店消费,以及消费金额多少无法准确定额,当事人的混淆行为对实际成交额的贡献率难以量化,故办案部门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思考启示
该案的查办,既维护了头部企业深耕多年而获得的合法权益,也强烈震慑了行业内“傍名牌”“蹭热度”的行为。案件办结后,权利人为黄埔区市场监管局送来三块铭牌表示感谢,上面写着“守护市场,竞争有序”“维护公平,促进发展”“护航企业,专业高效”等评语,高度肯定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并表示将加大对华投资。此外,该局在严厉打击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指导当事人规范经营模式,完善合规制度,疏堵结合,做到既有执法力度,又体现执法温度。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 曹 伟 姚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