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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华容县长某棉花专业合作社诉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案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4-15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变更 正当程序

基本案情
  华容县长某棉花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棉花种植、采购、销售等业务,发起人为沈某、彭某等34人,法定代表人为沈某。彭某于2021年6月主持召开合作社临时成员大会,形成法定代表人由沈某变更为彭某的会议决议。华容县市场监管局于同年6月16日办理变更登记,后因原法定代表人沈某申请撤销,该局于同年9月9日以申请材料不全为由撤销上述登记。2022年10月,彭某再次主持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又一次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会议决议。市场监管局在审查合作社申请材料时,认为不符合要求并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在合作社提交补充材料后,于同年11月10日以缺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向理事长送达提议函的证据”“没有递交通知林某等9人参加会议的证据”为由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合作社、彭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通知书,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院裁判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市场监管部门对成员大会的召开、议事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负有审查义务。本案中,市场监管局以合作社、彭某未完整提供通知全体成员参会的证据而不予登记,是保障合作社全体成员参会权、知情权与表决权的行为,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与合作社章程有关表决权、选举权的规定,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彭某上诉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等情形“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市场监管局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存在对提议人的表述不一致、会议提议时间与召开时间间隔是否超过二十天无法确定、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全体成员送达开会通知等问题,要求补正未果,作出被诉《不予登记通知书》,理由充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争议。本案中,围绕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登记通知书》的合法性,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就合作社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提议程序、通知送达程序等,准确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章程的相关内容,指出当事人申请环节存在明显问题,市场监管局要求其补正并无不当,最终认可行政机关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坚持了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原则,对促进“三农”工作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