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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江西赣州某公司非法添加案例”解读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4-21

编者按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第一批7件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制度旨在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在总局征集、省级推荐、专家遴选、案例评定等多重程序下,第一批7件指导性案例从形式上展现了案例的应有部分,包含关键词、核心要点、基本案情、处罚结果、指导意义和有关规定;从内容上看,这些案例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具有指导推广价值。本版自今日起陆续刊登专家对案例的解读文章,充分发挥案例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量说理等方面的指导性作用。
  近年来,号称具有“壮阳”“减肥”“降压降脂降糖”“治疗痛风”等功能的食品层出不穷,其中均添加有各类药品或是由药品衍生出的新型化合物。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一直存在新型化合物发现难、有毒有害认定难、对违法行为打击难的困境,本案的成功办理对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有着典型意义。

  (一)查办新型非法添加物案件流程
  传统的非法添加案件对非法添加物质的处理流程一般是发现案件线索—抽样检测—检测出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认定—行政或刑事处理。在以往的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往往使用标准检验方法来检测非法添加物,并在资质范围内出具CMA检测报告,对于不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及检验项目中的新型物质,检验机构往往出具“检验合格”报告,难以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随着近年来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政和刑事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部分不法分子改为在食品中添加“黑名单”中化合物的衍生物。一般来说,非法添加物都存在一个产生关键功效作用的核心化合物,我们称之为核心药效团,通过对核心药效团的分子式和化学结构进行简单改变,即可得出与原物质结构相似、功能类同的新化合物。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手段,既逃避了现有的标准检测方法、又规避了现有的非法添加名单,造成了新型非法添加物发现难、检测难、有毒有害认定难的困难局面。
  有鉴于此,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稽查四处主动作为,改变以往“发现一个、检验一个、认定一个”、始终跟着违法分子跑的被动局面,对案件查办中发现的涉案物品推动开展非法添加物质的非靶向筛查,对于发现的新型添加物及时组织检验机构研究制定检验方法,并创新性地建立了对非法添加物的核心药效团进行有毒有害认定、打击一类非法添加物质的工作模式,无论不法分子怎么在核心药效团基础上做文章,都逃不出有毒有害认定的“五指山”,切断了不法分子所谓的“创新”道路。本案中,执法机关根据总局组织多个检测机构交叉验证成功的补充检验方法《15种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执法检验方法》检验发现,涉案食品含有双醋酚丁、双丙酚丁、双辛酚丁、双环己甲酰酚丁等多种新型酚汀类物质,依据总局发布的《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各地执法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无须单独组织专家进行单一酚汀类衍生物有毒有害认定,大大节省了行政资源,上述检验方法和有毒有害认定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得以作为认定不法分子涉及刑事犯罪的有力证据。截至目前,总局执法稽查局稽查四处已先后发布那非拉非类、酚丁酚酞类、非布司他类等六类有毒有害认定意见和二十余种新型非法添加物的补充检验方法,为非法添加类案件的查办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技术支撑。
  (二)指定管辖的应用
  本案中,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作为首先发现违法线索的部门,主动作为,案件调查初期就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扣押涉案物品并组织抽样检测,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在发现当事人的厂房、仓库等多位于外地时,没有一移了之,而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逐级请示执法稽查局。执法稽查局指定由苏州市市场监管局集中查处此案,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系统打击,体现了属地监管部门勇于担当的精神,执法稽查局发挥了统筹协调查处跨区域案件的重要作用。
  (三)刑事案件的进展不影响提前对当事人进行资格罚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执法实践中,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通常会先将相关证据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待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刑事判决后,再对可能涉及的行政违法部分作出处罚。上述流程对于一些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案件来说,稍显烦琐且可能耗时日久。
  原国家食药监总局与公安部、“两高”、国务院食安办共同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十五条的规定,均赋予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司法部门作出裁判前,依法先行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给予资格罚的权限。本案中,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司法判决前,先行依法对当事人吊销行政许可、对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禁止从业,有效地控制了食品安全风险,是值得推广的执法实践经验。

□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闫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