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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公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27

4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指导作用,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案例一:百色市右江区某酒类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的商品案

经右江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赖茅”酒盒上标注的专利(专利号:86102779.5),因未缴年费于1996年5月15日专利权终止。另当事人销售的“赖茅”酒、“贵州茅台”酒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标识(文字、图形及文字与图形组合)与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文字与图形组合高度近似,但经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确认这些产品标识并非他们公司生产。

鉴于这些白酒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赖茅”酒在专利保护期内生产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赖茅”酒13瓶、“贵州茅台”酒3瓶,并罚款514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平果市某水果店销售侵犯“百色芒果”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10日,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平果市某水果店内存放有标注“百色芒果”字样的包装盒用于销售芒果,且未能提供注册商标“百色芒果”商标许可使用证明。

经查实:2023年7月,平果市某水果店在田东县芒果交易市场内购进278个标注“百色芒果”字样包装盒,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发票。

案例三:百色市右江区某腻子粉加工厂生产销售侵犯“蓝加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4日,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百色市右江区某腻子粉加工厂进行检查。

经查,2023年3月,当事人加工外包装标识有“蓝加白”等字样的腻子粉350袋,并以8元/袋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加工标识有“蓝加白”等字样的腻子粉350袋,已销售60袋,违法经营额2800元,违法所得480元。另查明,第14239221号“蓝加白”注册商标持有人为广西蓝加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田林县某粉店侵犯“爱民螺蛳粉”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5月16日,田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田林县某粉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粉店门头悬挂着“爱国爱民®螺蛳粉”招牌,店内价格牌上印有“爱国爱民”注册商标标识。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2日与柳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许可经营加盟合同》,成为其加盟店。于2022年4月7日办理相同字号证照,并在店门招牌及店内价格牌上使用“爱国爱民”商标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是通过合规渠道获得商标使用许可,非主观故意违法,田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靖西市某台球俱乐部销售侵犯“JOY乔氏”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31日,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靖西市某台球俱乐部进行检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靖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590.7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那坡县某专卖店销售侵犯“茅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另该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白酒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那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专卖店作出没收涉案白酒30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隆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6500元。

案例八:田东县某百货批零店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15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田东县某百货批零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批零店商品货架上摆放销售有78支云南白药牙膏。

经查明,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云南白药”牌牙膏,在购进及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提供销售单据或台账,涉案“云南白药”牌牙膏违法经营额为2066元。另查明,第4544394号“云南白药”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田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靖西市颜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金额巨大涉嫌犯罪,靖西市市场监管局依程序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凌云县泗城镇商贸城某商铺销售假冒“万友粘蝇好”专利的产品案

2024年7月9日,凌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凌云县泗城镇商贸城某商铺开展专利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万友粘蝇好”粘蝇板(17张)标注专利(专利号:ZL200830300964.3)。经执法人员查询,发现该专利已于2018年7月8日届满失效。

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产品进货票据、无法提供产品生产时间,不能说明产品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凌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