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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提供超有效期的一次性餐具如何查处?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4-29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A市场监管局检查辖区B餐饮店,现场发现该店免费提供给顾客一次性塑料餐具。该餐具标识品名为“食品用一次性塑料餐盒”,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带有QS标识,有执行标准等,生产日期2021年7月,保质期为二年,已超过保质期。B餐饮店购进该套一次性塑料餐具时,该餐具在有效期内。

争议焦点
  带有QS标识的一次性塑料餐具作为食品销售使用过程中用于食品的包装容器,不可能无限期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旦超过一定期限,存在微生物和卫生理化指标超标的风险,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该类餐具作为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均未发现可适用的处罚依据。对饭店提供超有效期的一次性餐具应如何适用法律,执法人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定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B餐饮店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在服务行业中使用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作出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B餐饮店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在促销活动中提供不合格赠品行为,依照《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作出处罚。
  第四种观点认为,B餐饮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第一款规定,同时结合《侵害消费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B餐饮店构成在经营过程中无法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处罚。
  第五种观点认为,B餐饮店的行为虽然不可取,但是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B餐饮店的行为,并无合适的处罚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有规定的,不在讨论之列)。
  第六种观点认为,B餐饮店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作出处罚。

法律分析
  首先,超过保质期的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并非一定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超过保质期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能性较大,但绝不能画等号,二者的内涵外延均不相同。产品质量法中,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食品安全法中,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仍可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笔者所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年平均气温只有1℃,产品超过保质期一段时间仍存在保持品质的可能。相当一部分专门法律法规,对超过保质期、超过有效期、过期及不符合相关产品标准,都有单独定性条款和处罚条款。若想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可采取抽样取证方式,证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因此,第一种将产品直接定性为不符合标准的观点不妥。
  其次,饭店提供一次性餐具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若餐饮店餐具收费,属服务行业有偿销售行为,可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作出处罚,关键是在免费情况下应如何准确定性。《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产品质量法释义》对第六十二条作出解释:“实践中,一些服务业如修理业、美容业等的经营者,将这些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销售产品的行为。餐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直接给消费者提供服务,因该产品直接用完或部分消耗,可视为变相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也从侧面反映餐饮店提供一次性餐具在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适用的范围内。可见,第二种观点值得肯定。
  再其次,提供免费一次性餐具能理解为促销行为中的赠品吗?《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阐明了立法宗旨和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促销行为主要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部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更为明确,如《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所以,将应该免费提供的餐具定性为促销性质的赠品,显然是张冠李戴。第三种观点失之偏颇。
  最后,综合法律适用原则看剩下的几种观点是否经得起推敲。第四种观点认为构成经营过程中无法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行为,其观点本身是正确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有明确的转致条款,即“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故第四种观点不予采纳。针对第六种观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也有转致条款,即“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采纳第二种观点,即饭店提供超有效期的一次性餐具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在服务行业中使用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作出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市场监管局 单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