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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5月20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5-08

  本报讯 (记者 王国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5月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该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门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多项核心监管职责,在优化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行政执法、健全信用体系等方面作出创新性规定,为民营经济发展构建法治化保障体系。
  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处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对含有妨碍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第十五条强调反垄断执法机构要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查处行政权力排除竞争案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创新监管方式。针对传统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端,《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创新提出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监管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模式。同时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第五十四条提出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解除失信惩戒,形成“惩戒—纠错—修复”的完整闭环。
  优化全生命周期服务。在为经营主体服务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登记机关提供规范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服务,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建立多部门协同的转型便利机制。第三十条强化标准制定参与保障,市场监管部门需为民营企业提供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第三十三条特别规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针对企业关切的执法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确立“最小干预原则”,要求执法活动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第五十一条明确“行政处罚平等原则”,强调过罚相当和容错机制;第六十四条严格规范异地执法,明确建立执法协助制度,严禁为经济利益滥用执法权。
  强化党建与治理引领。《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指导推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等民营经营主体党建工作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七十三条将拖欠账款治理纳入监管范畴。对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大型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民营经济促进法》既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优化服务供给的重要职权,也对其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明确监管职责边界、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权益保障,将有效破解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