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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自酿散酒转售引纠纷 定远张桥所规范许可筑牢安全防线

发布时间:2025-05-12

今年4月,王先生驾车前往安徽合肥途中,经过定远县张桥西大街时下车购买特产。在许氏烧酒铺,他被一款外观精美的泡制酒吸引。王先生询问得知,这款酒是用桂花泡制的,便提出买些回去。许老板表示,这是自饮的酒,不对外出售。王先生再三请求,许老板最终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将酒卖给了他。然而,王先生回家品尝后,发现酒的味道远不如预期,觉得受到误导。他拨打12345热线,投诉许老板无酿酒资质。

张桥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许氏烧酒铺开展调查。许先生起初否认销售过泡制桂花酒,坚称该酒仅用于自家饮用。经执法人员详细告知投诉人购买时间、数量等关键信息后,许先生才回忆起曾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售出1斤泡制桂花酒。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许氏烧酒铺持有经营范围包含散酒销售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许先生自行泡制并销售白酒的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现场填报《立案审批表》,履行立案手续,依法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泡制桂花酒及相关工具予以扣押。同时,向许先生要求其限期提供白酒进货凭证、供应商资质证明等材料。许先生已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并配合完成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制作。

调查过程中,许先生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书面陈述表示:“因法律意识淡薄,出于侥幸心理将自饮泡制酒对外销售,现自愿配合调查,接受处理,今后将严格依法经营。”

该案违法性质明确,许先生虽持有散酒销售资质,但自行泡制桂花酒并对外售卖,属于食品生产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开展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后迅速响应,执法人员依法亮证调查,通过明确交易细节锁定违法事实,按《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完成立案、证据扣押、材料调取等流程,保障执法合法合规;本案既维护消费者权益,又警示经营者,即使自用产品转售也要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凸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严肃性,有助于增强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武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