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5-12
食品委托生产可以让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资源优势互补,在目前食品行业发展中是很常见的。对于委托方来说,委托生产可以降低投资运营成本、专注于产品研发和品牌营销、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对于受托方来说,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能利用率、增加收入。但同时委托生产也存在食品安全责任边界不清晰、安全风险易放大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上海某药健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药公司)未履行委托方责任案例对委托生产双方应履行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等认定难点,作出了明确指导。
(一)行政处罚领域委托生产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区分
执法实践中,对委托生产违法行为,经常存在应当处罚委托方还是受托方的疑惑,尤其是跨区域的委托生产违法行为,由于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同,很可能出现双方都以同样的案由被行政处罚或双方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客观上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委托方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未能履行监督责任,应承担食品安全的违法责任,不能以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或合同约定担责方为由免除其法定责任。受托方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全部罚则,而受托方在不涉及犯罪的情况下,其食品安全责任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罚则。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委托方和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负责,应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处罚领域委托生产双方的责任区分
与行政处罚环节委托方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不同,当委托生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时,要详细调查委托双方在生产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和主观故意情况。委托双方通常以加工合同约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024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委托生产管理办法)中要求,委托生产合同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及提供方式、标签标识审核、生产工艺标准、产品检验等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全环节,究竟是双方合谋实施违法行为,还是某一方的私自行为,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判断。
以原料中含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为例,如含有非食用物质的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只负责生产,委托方即涉嫌犯罪;如上述原料均由受托方提供并进行生产,委托方仅负责品牌营销、销售等环节,则委托方承担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而受托方涉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除对非法添加的事实予以确认,还要对双方是否“明知”进行判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也是涉嫌犯罪的重要裁量标准,对“明知”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后,可以将委托生产双方同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裁定双方应负的责任,委托生产合同中关于某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本案中,上海某药公司委托福建某谷素养公司生产的食品经检测发现含有非食用物质。经调查,上海某药公司提供订单需求,食品原料加工等均由福建某谷素养公司完成,生产过程中,福建某谷素养公司添加了非食用物质。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经研判对上海某药公司不予刑事立案,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福建某谷素养公司因存在非法添加的主观故意,且除接受委托订单外,还自行生产其他非法添加食品,企业被吊销行政许可,其实际控制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与江西赣州某公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例虽然同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案例,但通过对不同主体违法主观故意的判断可知,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均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委托生产作为一种特殊但常见的食品生产模式,由于委托方式多样、合同条款百变,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委托生产管理办法中对委托生产的定义、范围作出了明确限制,对委托双方需承担的责任义务作出了清晰划分,对委托生产合同作出了制式规范,对委托双方需主动报告监管部门并接受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相信食品委托生产监管办法正式出台后,能够有效减少争议、强化监管、净化市场,推动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闫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