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5-15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将自5月20日起施行,其以破解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困境为核心目标之一,通过制度创新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法治动能。多位法学专家认为,该法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要素配置、反垄断执法及政务服务等领域实现突破性改革,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磊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民营企业面临的“准入歧视”“地方保护”等核心痛点,推出四大制度创新:第一,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非禁即入”。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进入权,着力破除“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性壁垒。第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要求各级政府出台产业补贴、招投标规则等政策前必须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清理“本地优先”“民企纳税附加条款”等歧视性规定,从源头遏制地方保护与行业垄断。第三,确立生产要素“非歧视性配置”原则。保障民营企业在资金、技术、数据、土地等要素获取中享有平等权利,解决“融资难”“科研项目申报偏向国企”等问题,确保市场竞争公平透明。第四,严打行政性垄断行为。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需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文豪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大创新,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理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则进一步规范涉企政策制定,防止行政手段扭曲市场竞争秩序。该法明确未通过审查或未履行审查程序出台政策的法律责任,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强制度保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谭冰霖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优化政务服务和信用建设方面推出多项举措:第四十八条要求登记机关为民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提供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服务,降低市场进入与退出成本。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推动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失信惩戒必须依法依规,且达到修复条件后应及时解除惩戒并协同修复信用。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问题,第六十九条细化民企账款支付保障机制,明确政府履约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武长海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竞争中性原则”法定化,明确“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强制性条款,禁止政府通过资质审查、项目审批设置隐性壁垒。这一规定突破反垄断法仅规制经营者行为的局限,将约束对象扩展至公权力部门,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形成互补,是该法核心制度创新。
法学专家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直击民营企业发展梗阻,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法治环境迈向新阶段。未来,法律实施效果将取决于配套细则落地与执法监督力度,但其释放的“平等保护”信号已为民营经济注入强心剂。
□郭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