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5-20
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权利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了解复检申请的相关要求及流程,企业才能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复检申请
•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标称食品生产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委托生产企业,进口食品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等),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时限: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要求:书面提出。
申请受理
•主体:受理复检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时限: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要求: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国抽系统填报受理情况。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构确定
•主体:受理复检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时限: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要求: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不得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样品移交
•主体:初检机构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
•时限: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经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要求: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机构接到样品后,应当进行确认,并做好接收记录。
复检实施
•主体:复检机构。
•时限: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检结论。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要求: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实施过程。
通知通报
•主体: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要求: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填报国抽系统,通过国抽系统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摘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条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