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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北京某公司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等多种违法行为案”解读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5-26

  随着网络服务的迅猛发展,网购食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消费习惯。与此同时,网络销售食品也存在宣传与实物不符、虚假标注等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前段时间发布的“某至礼来(北京)科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等多种违法行为案”就是一件经举报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例。

“综合查一次”体现执法效能
  市场监管部门整合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反垄断、价格等诸多执法队伍,切实解决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但从执法队伍的物理整合到化学融合仍任重道远。
  本案中,执法人员从一起食品虚假标注的举报入手,发现当事人还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商标侵权等多种违法行为,以“综合查一次”的形式,整合执法资源,不仅提升了综合执法质效,也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查处食品标签虚假标注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注了虚假的生产企业信息,因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的对应条款,始终存在究竟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进行处罚,还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的争议。
  需要强调的是,现行食品安全法修订于2015年,彼时履行食品安全法执法职责的是原食药监部门,而履行产品质量法执法职责的是原质监部门,当时的食药监部门在执法时是不存在法律适用争议的。2018年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整合了原质监部门和原食药监部门的职能,但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认定不能因职能的变化而调整。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也多次在公众留言答复中明确表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本案执法人员以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为由,对当事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是正确的。2025年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了此项违法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彻底解决了这个法律适用的争议。

网络销售食品不能任性宣传
  本案中,通过网络销售食品时,当事人在其宣传页面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与食品外包装实际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不一致,对消费者存在明显误导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网络销售食品的入网生产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都规定了具体的食品安全义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严格遵守,保障网售食品安全。

当事人拒不配合的调查及处罚
  在案件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也不提供任何材料时,执法机关应通过多种方式完善证据链的闭环。本案中,执法机关一是向外地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协查相关产品信息,二是通过网络销售的第三方平台提取当事人经营的过程信息和资金流水,三是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等文书,固定当事人拒不配合的证据链,以“重证据、轻口供”的基本原则查清事实。
  同时,当事人的拒不配合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因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各项违法行为均处以了顶格的行政处罚。此外,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也可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可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情节等综合考虑适用。

□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闫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