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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中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6-03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违法,但具备法定情形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五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条)。二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一条)。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四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五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前述第三至五类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另外,虽然不属于前述五类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但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予以教育即可的情形下,也可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而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5月发布的《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列举了四类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而不予行政处罚的广告违法情形。
  第一,《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四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但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一致,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五条规定,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停止发布或者再次发布医疗广告,且医疗广告与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未超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且均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予以证明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中医药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诊疗场所明显位置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诊疗范围、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等。笔者认为,前述情形应主要指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核准,或实际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超出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而未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获核准,但医疗广告内容未超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如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的广告内容),且均应有具备法律效力文件予以证明。
  第四,《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八条规定,医疗广告存在下列五种情形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1.宣传同一医疗联合体的名称或者联合体内的其他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且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2.展示医疗机构实景图片,且相关图片与实际情况相符的;3.以图片或者文字形式标明医疗机构具体位置,且真实准确的;4.以规范准确的医学术语对医疗机构取得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以及与该科目相关的诊疗范围等进行介绍的;5.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超出主动公开信息范畴的医疗机构有关情况作介绍,且不涉及诊疗效果或者诊疗技术、方法的。笔者认为,前述五种情形的发生场景,也应主要适用于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核准的场景,或者实际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超出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而未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获核准的场景。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前述四大类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而不予行政处罚的广告违法情形,均未要求当事人已经改正(如补办广告审查等),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所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而应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黄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