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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实施奖励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6-16

  本报讯 日前,国家药监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行为实施奖励。《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称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内部员工、相关知情人。其中,内部员工是指与企业及相关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及相关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及相关单位存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相关业务联系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
  《公告》明确,经查证属实,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等级、奖励金额计算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内部举报人举报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重大违法行为造成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避免了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了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隐患,协助查处了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规定执行。奖励金额的具体标准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药品监管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公告》强调要注意加强内部举报人保护。一是奖励发放部门应当优化发放程序,采取措施防止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泄露。二是严格控制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违规泄密,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责。三是禁止企业及相关单位打击报复内部举报人,对打击报复行为从重处罚。
  为避免出现举报线索质量不高以及可能出现“恶意举报”,浪费监管资源的情况,《公告》明确要求举报应当为“实名举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重大违法行为”,对于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关系不大的举报和匿名举报不纳入奖励范围;明确内部举报人组织或者主要实施了举报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不予奖励;规定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药品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还提出要注意减轻企业负担。相关部门对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或者要求其予以配合时,应当坚持必要原则,尽量减少或避免影响企业及相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参与案件办理的人员,应当对调查处置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要推动企业及相关单位建立安全问题内部化解制度和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内部员工主动向企业及相关单位反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问题。

□苏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