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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五:“未对入网餐饮服务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案”解读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6-23

  外卖行业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产物,已深度融入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然而,在便捷与繁荣的背后,一些不法商家虚构经营地址,卫生状况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影响消费者健康、扰乱市场秩序。在市场监管总局前段时间发布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四和五两个案例中,案件来源同为媒体曝光的“幽灵外卖”,案件调查过程均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充分的审查核验,甚至对平台内多家证照不符的食品经营者进行收费推广。最终,两案涉及的第三方平台均被处以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方平台需强化履行审查抽查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保证地址、场所真实,证照一致等义务;第十六条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然而在现实中,部分平台为追求流量与扩张,降低准入门槛,对商家资质审核形同虚设。又鉴于成本、人力和技术的多重压力,抽查监测流于形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重缺位。

监管部门需加强执法穿透力
  在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时,监管部门应同步审查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是否履行了相关食品安全义务,对违规平台及不法商家实施“双罚制”,倒逼其严格履责。
  在对第三方平台进行案件调查时,除对传统的平台收取的服务费、佣金等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外,还应对平台提供的各种自选推广技术服务所获利润一并认定为违法所得,提高第三方平台的违法成本,加大惩戒力度。

对违法主体的认定和管辖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通常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第三方平台进行处罚。但由于网络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时,通常存在管辖困难的情形。
  在案例四中,因案情所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北京,且案情复杂,市场监管总局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一并交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处理,打破了传统的属地管辖模式。在案例五中,无管辖权的外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违法线索后移送属地——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一并管辖处罚,两种模式均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此外,部分地区可能存在第三方平台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对其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方平台未尽法定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通常伴随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无证经营、证照不符等经营行为,且为持续状态。对违法持续时间的计算,要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无证无照、证照不符、地址不真实等违法情形下,仍通过平台入驻之日起,直至该商户下线或上传合法真实经营资质之日止。

□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闫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