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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CMA与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要求不一致案件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7-08

案 情
  2025年1月17日、3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举报,称某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10月11日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缺少检验检测过程记录、分析说明以及必要的附件(关键图表及检材照片),其鉴定结果无法溯源,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经调查,2024年2月,该医院合并了其他两家司法鉴定所,拟成立该院司法鉴定所,被合并的两家司法鉴定所拥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司法鉴定许可证。2024年9月12日,该医院司法鉴定所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提交CMA申请。2024年11月底,该院注销了被合并的两家司法鉴定所的CMA证书和司法鉴定许可证。2025年2月20日,该院司法鉴定所取得CMA证书。该院在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未取得CMA之前,存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情形。

争 议
  查办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两个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其一,该院司法鉴定所在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未取得CMA资质认定前,出具对外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是否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构成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事实?其二,该院司法鉴定所未取得CMA资质认定期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检验检测行为是否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应如举报人所描述,对此期间的检验检测行为进行监管?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院司法鉴定所已构成未依法取得CMA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事实。2021年5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答复类似提问时指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之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前提条件是应当具备CMA资质认定或者CNAS认可,但该院司法鉴定所并未取得两项中的任意一项而出具证明作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事实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情形特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2024年,江苏省司法厅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24)》,文件规定“拟合并的司法鉴定机构需在司法行政部门准予变更登记业务范围后一年内通过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认定和能力验证”,即该院司法鉴定所可以在2025年9月11日前取得CMA或者CNAS,违法事实不成立。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虽违法事实不成立,但依据并非如此。江苏省司法厅印发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只能对部门规章进行细化,但不能创设新的标准,故不能依据此文件作出行政决定。前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取得CMA资质认定,也可以取得CNAS认可,并非必须取得CMA资质认定,故市场监管部门不能仅以未取得CMA资质认定而出具证明作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就认定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法律适用
  笔者更认同第三种观点,但在作出具体行政决定前需明确以下三点:
  首先,虽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CMA资质认定,但同时应考虑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表述,如果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要依照其规定。
  其次,虽然《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为部门规章,并非前述所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25年2月28日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可以通过取得CMA资质认定,也可以通过取得CNAS认可后,申请司法鉴定许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故可以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不能要求相关司法鉴定所必须取得CMA资质认定,进而取得司法鉴定许可。
  最后,该院司法鉴定所在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未取得CMA或者CNAS之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包括作出意见书所依据的检验检测行为,根据司法部门的规章,应由司法部门管辖。考虑到该院司法鉴定所后来取得了CMA资质认定,故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取得CMA后的检验检测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思 考
  该案中,办案部门采纳了第三种观点,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将相关线索抄送司法部门处置,并与举报人耐心沟通解释,妥善处置了该起举报。
  目前,不仅在司法鉴定领域,在人防工程、建筑工程以及机动车检验领域,同样存在不同部门对资质认定及具体监管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人防防护设备检验检测要求为例,2013年,江苏省民防局印发《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六条提到“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应当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等相关标准”,据此,人防主管部门认为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上述两个标准进行检测,即构成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属于出具不实报告的情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查处。上述文件同为规范性文件,其是否属于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仍存在不同观点。当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资质认定与监管要求与CMA不同时,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对具体条款的适用进行缜密、细致梳理与分析,方可作出具体行政决定,以避免履职风险。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 卢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