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发布时间:2025-07-24
今年3月末的一天,春寒料峭,我和同事走进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工业集中区一家企业食堂进行例行检查。这本该是寻常的一天,却让我对“执法”有了更深的理解。
食堂里,厨师陈某正忙碌着。检查证件时,问题出现了——他拿不出有效的健康证。依据食品安全法,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违法。这似乎是个清晰明了的案子:未办理健康证从事餐饮服务,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我们通知了企业负责人冯某。没想到,冯老板的解释改变了案件性质。“唉,张同志,这事有内情。”他叹气道,“厂子小,食堂入不敷出,今年3月决定停办。当时聘的最后一位厨师陈某,主动提出租下食堂场地设备自己经营。我想着方便留下的工人和附近工友,就和他签了租赁合同。”
原来如此!自3月15日起,陈某已在原址独立经营,面向原企业及附近工厂的工人。短短7天,直到我们检查时,他既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无健康证。行为已从“无健康证上岗”,升级为更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
案情清晰,但讨论处理时,大家心情复杂。陈某沿用原有食堂设施,卫生条件尚可;发现问题后,他立即体检取得健康证;其经营仅7天,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调查中陈某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更在我们的指导下,火速补齐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确有合法经营的意愿。“这情况……能否考虑不予处罚?”同事提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陈某的情况正契合此条,最终办案机构决定: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持续时间短、无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并迅速完成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行政处罚。
这个决定让我感触良多。它不仅是法条适用,更是对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精神的实践——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执法,不仅是执行制度,更是在理解与关怀中,守护一方烟火,传递法治的暖意。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朱林分局 张 亮